关于启用新公章等相关事宜的通知
01.04.2016 10:34
本文来源: 卫生厅
黑卫药政函〔2016〕74号
各市(行署)、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已于2013年5月更名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已经停止使用,即将启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
近期有部分医疗机构向我委反映收到盖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的文件,难辨真伪。针对此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何冒用公章、利用虚假文件弄虚作假的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一经发现,将取消该企业在新一轮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中的投标和配送资格。
二、除特殊药品外,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所有药品,必须全部通过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严查网下采购行为。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3月2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附件:
本文来源: 卫生厅
01.04.2016 10:34
省委第十二巡视组向省卫生健康委党组反馈专项巡视情况
按照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8月29日,卫生厅
关于变更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门户网站域名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