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确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确定工作的通知 办场字〔201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林木种质资源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也是遗传多样性和物种多样性的基础,关系到国家的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工作,根据《种子法》、《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林场发〔2016〕4号)和《全国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与保存利用规划(2014—2025年)》(林规发〔2014〕119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决定开展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确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存的主要树种
收集、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为珍贵树种、沙生植物、名特花卉、主要乡土树种、名优经济树种和我国特有植物等。
二、基本条件
(一)收集、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具有多样性和代表性,具有重要生产或科研价值,知识产权明确。
(二)具备一定保存规模和发展潜力。
1.保存种质资源库规模应根据保存的种质份数综合决定,但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5公顷。
2.具有特殊保护利用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规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土地权属清楚,具有长期保存种质资源的条件。
(四)生产基础设施健全,符合林木种质资源保存需要。
(五)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理,具备与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与保存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档案资料齐全且保存完整。
(七)与科研、教学单位长期合作,有技术力量较强的科技支撑单位和专家。
(八)有能够保障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与保存所需的经费。
三、工作步骤和程序
(一)材料申报。申请报告;《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申报书》(见附件1);主要保护对象照片及资料;位置图和区界图等相关图件资料;土地使用证、林权证或土地等使用权属证明文件;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科技支撑协议书;申报单位法人证明材料;论证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确定公布。召开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评审会议,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的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以国家林业局文件公布。
四、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统一组织审核推荐工作及专家论证,认真筛选出符合条件的林木种质资源库,及时报送候选林木种质资源库材料。
(二)收集、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已经纳入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范围内的,此次暂不申报。
(三)《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申报书》要严格按照《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填写。
(四)每个省(区、市)申报符合条件的候选林木种质资源库2—4个,并对上报的候选林木种质资源库进行排序,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填写《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推荐表》(见附件2),以省(区、市)林业厅(局)文件将文本和电子版于2016年4月25日前报送我局。
联系人: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 丁明明
电 话:010—84238817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特此通知。
附件:1. 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申报书
2. 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推荐表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