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民办学校发展的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民办学校发展的意见
哈政发〔2014〕4号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办教育的有益补充。积极吸引社会资金举办民办学校,增加民办教育份额,对于完善教育结构,激发教育活力,提供优质教育服务,更好地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教育选择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和《中共哈尔滨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哈发〔2014〕1号)精神,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举办民办中小(中职)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促进民办教育快速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确立扶持和促进民办学校发展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公办与民办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统筹规划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的结构比例,合理确定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和规模,适度扩大民办教育资源总量,打造一批优质特色民办学校,逐步形成以公办学校为主体、民办学校为补充的教育格局。
(二)坚持扶持与规范并举的原则。发挥各级政府服务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职能作用,为民办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建立和完善民办教育管理机制,促进民办学校稳步健康发展。
(三)引导民办学校特色发展的原则。鼓励和引导民办学校面向社会需求,明确办学方向,找准发展定位;支持民办学校走特色发展道路,满足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选择需求。
二、落实完善扶持和促进民办学校发展的相关政策
(一)落实支持民办学校发展的土地和房产政策
1.将民办学校建设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适当安排一定数量的民办学校用地指标。对自筹资金建设校舍的民办学校,可采取出让或划拨(净地拆迁费用可由学校承担)的方式提供适当规模的建设用地;教育用地不得设定抵押,也不得改作其他用途。对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政府优先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可依据评估价格由政府优先回购),继续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2.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闲置房产,可采取出租或转让的方式用于民办学校办学,出租、转让价格和程序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3.对民办学校租借校舍协议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在办理学校审批和年检时,可按具备自有相对稳定校舍对待。
(二)落实支持民办学校发展的资金奖励和收费减免政策
1.合理使用民办学校发展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投的方式,重点扶持民办学校发展,并表彰奖励为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2.民办学校在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以及校舍新建和加固改造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3.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用于举办民办学校的房产,由原产权人更名到学校名下或终止办学后由学校变更回原产权人名下的,均免收资产过户费和服务性收费。
(三)落实支持民办学校发展的师资队伍建设政策
1.积极维护民办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民办学校教师在参加培训、评先评优、职称定级等方面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待遇。
2.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职能分工,指导和督促民办学校为聘用教师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与聘用教师签订聘用合同。
3.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档案应委托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并办理人事代理;民办学校教师被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录(聘)用后,其在民办学校工作时间按连续工龄计算。
4.促进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教育行政部门可采取对等交流的方式,选派一定数量的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顶岗帮教,同时安排同等数量的民办教师到公办学校跟岗学习。对等交流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个办学周期,交流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发放。
三、建立完善扶持和促进民办学校发展的管理服务机制
(一)建立民办学校管理服务机制
1.建立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政府相关部门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服务职责,定期研究解决民办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完善民办学校管理机制。按照公办学校管理权限划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民办学校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一并管理,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
(二)建立民办学校年检公示机制
规范民办学校年检工作,督促和指导民办学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学校章程自主办学、规范办学。实行年检信息公开制度,并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建立民办学校等级评定机制
委托中介机构或协会组织定期开展学校等级评定工作,树立一批办学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的民办学校典型,带动和促进民办学校整体发展和提升。
(四)建立民办学校自律机制
鼓励和引导民办教育协会开展行业规范和自律活动,依据民办教育法律法规,自觉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和招生行为,逐步形成合理有序的良性竞争机制。
四、积极营造扶持和促进民办学校发展的良好氛围
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简化审批流程,改进审批方式,优化申办条件,为吸引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学校创设良好环境。加强对民办学校周边环境和发展环境的综合治理,坚决打击干扰和破坏民办学校教学活动秩序的违法行为。清理和纠正不利于民办学校发展的政策规定,严禁对民办学校实施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依法维护和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大力宣传党和政府扶持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方针政策,扶持和树立优质特色民办学校典型,促进民办学校规范健康发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