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中院制定实施《关于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10.03.2020  00:11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中央和省、市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顺利开展,根据省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重要讲话精神实施方案》工作要求,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服务保障大局的责任担当

    1.统一思想认识。全市法院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各级党委政府、上级法院决策部署上来,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形势,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刻认识司法服务保障对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全力以赴投身于我市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大局中,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助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2.强化组织领导。全市两级法院党组要积极履行领导责任,按照“选精兵、用专人”的要求,成立涉复工复产案件专班,建立涉疫情案件专业审判团队,对疫情防控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预判和分析,不断完善司法举措,依法稳妥审理和执行涉疫情案件,坚决将护航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细、抓紧抓严。

    3.支持地方政府依法管控。依法支持政府实施疫情防控相关政策以及采取应急防控措施,妥善审理涉阻挠和违反防控措施、违反复工复产规定等行政处罚案件,联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大对疫情防控引发的矛盾纠纷调处力度,切实化解行政争议,确保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各项措施有序推进。

    二、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维护安全稳定的经济秩序

    4.严惩妨害防疫违法犯罪。准确适用刑法及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严厉打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暴力伤医等犯罪行为;对于明知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隐瞒或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通过在公共场所不戴口罩、密切接触他人等方式,向不特定人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坚持快审快判,依法定罪处罚。

    5.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从严惩处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制售伪劣防疫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产品合格、价格平稳。

    6.依法惩治造谣传谣行为。严格执行《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力打击利用网络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心安定、社会有序。

    7.依法审慎办理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犯罪案件。以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疫情防控为原则,在办理涉企业犯罪案件,依法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措施的,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对于处于审判阶段的企业经营者,慎用有关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对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具有从轻减轻情节、从宽处罚效果较好的,要依法适用宽缓刑罚,最大限度地支持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为企业复工复产、搞好生产经营创造有利条件。

    8.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积极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沟通协调与联动协作,健全完善疫情防控期间涉企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和信息通报工作机制,确保案件顺利审判和交付执行。在办理好涉疫情防控刑事犯罪案件的同时,对通过审判发现的疫情防控、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反馈,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促进疫情防控措施的健全和完善。

    三、妥善处理民商事纠纷,为企业复工复产营造优良环境

    9.准确认定涉案企业民事责任。

    严格把握省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民商事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范和统一相关民商事纠纷的处理原则和司法标准,对于企业因疫情影响正常履行的买卖、租赁、承揽、建设施工、运输、餐饮、旅游等合同纠纷中瑕疵履行义务的民事责任,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量疫情影响合同义务履行的时间、方式、程度等因素,依法对不可抗力作出认定,合理确定当事人责任,维护交易稳定。对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将对企业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10.有效维护企业稳岗就业。

    依法妥善处理因受疫情影响而导致的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并重的原则,尽可能地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平衡劳资双方利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建立双向沟通机制,妥善化解因疫情治疗、隔离以及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争议。

    11.全力保障企业依法融资借贷。

    加大对融资借贷纠纷的调解力度,规范引导金融机构对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严格审查在部分中小微企业资金压力大、融资需求迫切情况下以不合理费用变相收取高息的行为,对各种以“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依法不予支持,有效减轻企业融资负担。

    12.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当事人确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其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确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履行缴纳诉讼费义务、提交上诉状和再审申请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关于期间耽误和顺延的规定。

    四、优化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全力减轻企业诉讼负担

    13.开辟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涉企诉讼案件,快速受理交办。优化网上诉讼服务功能,引导企业通过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或“跨域立案”平台及时提交立案材料,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司法效率,减轻企业诉累。

    14.坚持善意执行保障生产。依法保障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经营,疫情期间暂缓执行防疫物资生产的涉诉企业,不得对企业账户或原料、产品采取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和防疫工作大局的负面影响。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但能适应市场需要、尚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依法慎用强制执行措施,积极促成执行和解。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15.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危困企业申请诉讼费用缓、减、免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而涉诉的危困企业的司法救助,助力危困企业摆脱困境。

    16.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媒体宣传优势,依托法院官方微信、微博等宣传平台,积极宣传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政策。充分发挥典型司法案例的引领作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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