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简化行政审批事项前置要件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减轻管理相对人负担,按照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在依托哈尔滨市电子证照库系统的基础上,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下列行政审批事项的前置要件进行简化,现公告如下。
序号 | 事项 | 原需提交的前置要件 | 现需提交的 | 不再提交的前置要件 |
1 | 公办幼儿园收费审批 |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1、组织机构代码证 | 1、市教育行政部门的 审核意见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2 | 公办小学、初中、高中学校收费审批 |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新建宿舍或公寓建设经费资料 5、近三年财务报表或办学 成本预算 |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新建宿舍或公寓建设经费资料 3、近三年财务报表或办学成本预算 | 1、市教育行政部门的 审核意见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3 |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审批 |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市教育(人社)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1、组织机构代码证 | 1、市教育(人社)行政 部门的审核意见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4 | 民办小学、初中、高中学校收费审批 |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市教育(人社)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5、近三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或办学成本预算 |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近三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或办学成本预算 | 1、市教育(人社)行政 部门的审核意见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证书 3、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5 |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审批 |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市教育(人社)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5、近三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或办学成本预算 |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近三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或办学成本预算 | 1、市教育(人社)行政 部门的审核意见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证书 3、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序号 | 审批事项 | 原需提交的前置要件 | 现需提交的前置要件 | 不再提交的前置要件 |
6 | 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培训办班收费审批 |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人资质证明或收费单位批准成立文件 3、培训资格及依据文件 4、培训办班计划 |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培训办班计划 | 1、法人资质证明或收费 单位批准成立文件 2、培训资格及依据文件 |
7 | 殡葬延伸服务、经营性公墓管理服务收费审批 |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市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近三年财务报表或成本预算 |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近三年财务报表或成本预算 | 1、市民政部门的审核 意见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8 |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审批 |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办理物价手续通知书》、《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证》 | 1、组织机构代码证 | 1、《办理物价手续通知书》《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证》 |
9 | 物业服务收费审批 |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市物业行政部门的前期物业服务等级确认备案文件 3、项目总平面图 | 1、组织机构代码证 | 1、市物业行政部门的前期 物业服务等级确认备案 文件 2、项目总平面图 |
10 | 救护车收费审批 |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成本构成明细表及相关资料 |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成本构成明细表及相关资料 |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11 |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审批 |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相关资质证明 3、成本构成明细表及相关成本资料 |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成本构成明细表及相关成本资料 | 1、相关资质证明 |
12 | 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 |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3、退费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退费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 1、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
合计 | 43 | 21 | 22 |
本公告由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电话:84617876。
201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