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调队、局内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及《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公务员清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经局党组研究决定,为加强我局公务员队伍建设,实现规范化管理,对进一步严格执行考勤、休假制度做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我局《职工考勤制度》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制度中规定的处理标准,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各部门负责人要加强出勤管理,在干部考核季度记实表中如实填写出勤情况,按季报局人事处备案。局人事处、纪检监察室、办公室、机关党委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二、严格执行我局《干部休假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未经批准自行休假的、休假未备案的人员,按旷工处理,在全局进行通报,并与干部年度考核结合,取消年终评优资格。
三、为落实市委关于公务员清理工作的要求,对病假人员有关待遇按黑人办字【1998】131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是:其第一条规定病假超过2个月、6个月的,该减发工资的一定要减发;第二条规定病假满6个月,不能恢复工作的,必须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第三条规定满一年再进行鉴定,仍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予以办理退休;第六条规定因公致伤、残或患癌症等重病症,病假时间可适当延长,病假满三年不能上班工作的,原则上按退休规定办理。如有特殊情况,需继续休病假的,报各级人事部门审批。病休人员要按上述要求履行请假手续,超过国家规定期限后,由局党组研究决定,责成局人事处履行具体程序。
四、进一步严肃执行干部考核的有关规定。按照中组部、人事部2007年《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务员不进行考核的或者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201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