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分析

14.06.2014  00:39

      近几年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发案率大幅上升。这类案件严重危害我国的金融秩序,损害投资户的利益,并易引发群体性上访,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是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和重大隐患。笔者通过对我院近三年来受理的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进行分析研究,查找出此类案件发案大幅上升的原因,并提出防范对策。

      一、基本数据统计

      (一)受案情况统计

      2010年至2012年,哈尔滨中院共审理非法集资类案件16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10件,占62.5%,集资诈骗案件6件,占37.5%。在这两类案件中,一审案件5件,占31.3%,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1件,占一审受案数的20%;集资诈骗案件4件,占一审受案数的80%。二审案件11件,占68.7%,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9件,占二审受案数的81.8%;集资诈骗案件2件,占二审受案数的18.1%。在11件二审案件中,维持9件,占81.8%;撤诉2件,占二审受案数的18.1%。

      (二)被告人基本情况统计

      在这16件非法集资类诈骗案件中,被告人总人数为98人,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被告人数为32人,占此类案件被告人总数的32.7%;集资诈骗案件被告人数为66人,占此类案件被告人总数的67.3%。

      1、被告人性别统计。按性别统计,在这98名被告人中,男性被告人43人,占被告人总数的43.9%;女性被告人55  人,占被告人总数的56.1%。

      2、被告人犯罪年龄统计。按被告人犯罪时年龄统计,在这98名被告人中, 20-30岁的被告人11人,占11%;30-40岁的被告人14人,占14%;40-50岁的被告人28人,占29%;50-60岁的被告人37人,占38%;60-70岁的被告人5人,占5%;70岁以上的被告人3人,占3%。

      3、被告人被判处刑罚情况统计。按被告人被判处的刑罚情况统计,在98名被告人中,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5人,占5%;被判处死缓的被告人1人,占1%;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人3人,占3%;被判处10-15年的被告人11人,占11%;被判处5-10年的被告人21人,占22%;被判处3-5年的被告人34人,占35%;被判处3年以下的被告人13人,占135%;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3人,占3%;免于刑事处罚的被告人7人,占7%。

      二、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犯罪特点分析

      通过对近三年来我庭审理的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分析,我们发现非法集资类案件存在以下主要特点:

      (一)被告人数多、年龄偏大、女性多于男性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这16起非法集资案件中,被告人数达到98名,平均每起案件的被告人数为6人之多。其中焦英霞集资诈骗案被告人为15人,圣瑞集团集资诈骗案的被告人更是达到32人之多。且被告人多以40岁以上的中老人年为主,其中40-60之间的被告人占到了全部被告人人总数的67%。在这98名被告人中,女性被告人占大多数,比男性被告人多出12.2个百分点。

      (二)涉案金额大、涉及地域广

      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涉案金额往往特别巨大,少则几十万、几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甚至几亿、几十亿元,如焦英霞集资诈骗案犯罪金额高达7亿多人民币、圣瑞集团集资诈骗案犯罪金额高达5亿多人民币。而且犯罪嫌疑人活动范围扩大,跨区域犯罪增多,有些犯罪案件涉及黑龙江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20多个省市。

      (三)受害人数多、年龄偏大

      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受害群体广泛, 受害人数少则数十人,多则成百上千人。遍及离退休老人、下岗职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其他社会无业人员等社会各个阶层。且受害人年龄普遍偏大,多以中老人为主。这部分人手中有些闲散资金,但又苦于找不到致富门路,很容易受到犯罪嫌疑人的欺骗和诱惑,有的甚至将所有积蓄都用来投资。同时,受害人之间多多少少都存着同事、朋友、亲属等不同的关系层面,形成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的幅射效应。有的受害人既是被害人又是帮凶,不但自己投资,还劝亲朋好友等去投资,自己从中获利。

      (四)追赃困难、维稳压力大

      从目前办理的案件情况看,非法集资案件追赃非常困难,追赃远低于实际损失数额。原因在于,一是大部分集资案件的爆发,均是资金链已经断裂,募集来的资金已被犯罪分子消耗殆尽;二是案发时犯罪分子多以现金方式转移了赃款,大量赃款去向难以查明,追赃困难,被害人损失难以挽回;三是此类案件犯罪证据收集较难,往往导致因证据不足或不充分而对犯罪数额认定的较低。这就容易引起受害人不满,在没有其它索赔渠道的情况下,被害人往往集结到各级政府上访,寻求政府救济,或采取堵塞交通等方式,给政府施加压力,容易出现越级访、告急访,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犯罪形式分析

      (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

      为骗取受害人参与集资,犯罪分子往往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作案手法,以高于银行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利率为诱饵,诱惑和煽动公众参与集资活动。在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能保持良好的“信誉”,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给予投资者高额回报,骗取参与群众的信任,进而利用获利集资人作“活广告”四处宣扬,不断扩大集资规模使资金越滚越大,越集越多。犯罪分子继而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资金运作方式,用后期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然而,随着集资款的不断增长,需要支付的回报也越来越多,最终因不堪重负而导致崩盘。有些犯罪分子则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二)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

      犯罪分子通常借用公司名义实施犯罪,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样样俱全,以此为其非法集资活动披上合法的外衣,甚至很多犯罪分子本身就是当地的知名企业家、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在本地享有一定的知名度,有一定人脉关系和社会活动能力,其公司也是当地的知名企业、明星企业。为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犯罪嫌疑人往往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为老同志、下岗工人谋福利等旗号,向社会公众大肆宣传其集资活动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其集资项目是符合政府产业导向、无风险、高回报的,其集资是用于扩大生产、投资开发的,来骗取受害人信任。

      (三)作案周期长,组织严密

      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涉案团伙大都有着严密的组织分工,都是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一般都经历编造项目、宣传造势、募集资金、还本付息、最后崩盘等环节,少则一年半载,多则几年,作案周期普遍较长。为了吸引更多的人参与,他们经常运用传销的手段,采用封闭式培训、授课的方式给参与者“洗脑”,采取“拉人头”返利,带人来参与给予“佣金”的激励方式引诱集资。当前,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法传销活动有融合的趋势,主要策划者居于幕后,或者在外地遥控指挥,分层设立“分公司”、“代理站”、“推销员”,再临时雇佣社会闲散人员进行宣传和发展“下线”,上下形成网络,按“业绩”提成,形成层层欺骗的金字塔。其活动地点也往往选择在人口密集的商业网点、居民小区出租房,活动更加隐蔽;在交款方式上,多为异地交款,异地银行卡存取、邮政储蓄存款、电子银行转账等,使大量资金流动难以发现。

      (四)利用媒体进行宣传造势

      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常采取聘请明星代言,请政府官员参与相关活动,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访文章,利用报道宣传企业的“业绩”;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雇用业务员传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举办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让参与人员先尝到甜头,进行“现身说法”等方式,大力进行宣传造势,以引诱更多的人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五)作案手段不断翻新

      犯罪分子除了以传统的种植、养殖、项目开发等名义骗取受害人“投资”、“入股”、“加盟”外,更利用新兴事物,如利用互联网上的,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等虚拟产品,以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或者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谎称这些为新的投资理财工具或金融衍生产品,欺骗群众投资。

      四、惩治非法集资类犯罪面临的诸多问题

      (一)案件定性及准确认定涉案金额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犯罪的表现形式非常复杂,容易与民事经济纠纷相混淆,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难以界定。此外在认定涉案金额方面,涉及很多会计、统计、金融、税务、企业运作与投资、证券外汇投资等方面的知识,需要办案人员具备较宽的知识面和扎实的法律功底,这一点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会给办案人增加很大的难度。

      (二)收集证据和追赃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涉及面广,跨省甚至跨国犯罪时有发生。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对公司、企业的财务管理极不规范,记账方法简单粗糙,没有建立会计账目,财务账册资料残缺混乱,无证据反映投资款的资金流向和投资用途,投资款大多被肆意处置和挥霍。同时,侦查机关在侦办案件时,受到人力、物力、信息等诸多限制,如与外地公安机关协同侦办前期沟通程序繁琐,办案方法等方面容易发生分歧等,取证和追赃工作难度极大。追缴赃款存在的困难一方面是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查找难。另一方面是有关部门移交执行的很多涉案财产都处于权属不明的状态,单位和个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财产权属不分导致了执行范围界定的困难。

      (三)相关法律规定滞后甚至缺位

      目前,我国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在面对现实生活中各类纷繁复杂、表现形式变化多样的案件时不可避免地呈现出滞后性和被动性,甚至对于诸如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权、电话诈骗、网络传销等新型犯罪行为还存在法律缺位。关于追缴、退赔的概念、范围也未在任何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导致案件具体执行范围很难掌握。这也导致对一些不法行为的认定和案件定性等带来诸多实际困难,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不法分子的犯罪成本及风险。同时,由于每个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背后都有大量与之相关的民事案件,刑事损失和民事债权债务互相交织重合(主要涉及有抵押权的民事案件),导致了刑事案发前做出的民事裁判中认定的金额是否有效、刑事判决认定的损失是否包含了民事抵押金额、普通民事债务是否也纳入统一执行的范围等一系列棘手问题,这就大大增加了执行依据的不确定性。

      五、非法集资类犯罪的预防、治理对策

      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审判手段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只能是一种事后救济手段。鉴于当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为加强和谐社会建设,必须加强对我国社会转型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的研究,坚持打防结合、多措并举,多管齐下,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把防范工作做在事前,建立有效的预防和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机制。

      (一)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增强群众风险防范意识

      要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经营杜绝非法集资,使其各种经济行为不超出法律的边界。针对当前民众投资欲望高、投资渠道少、投资范围窄的现实困境,应大力拓展投资渠道,建立并优化各类资本要素市场,尽可能多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投资机会,防止各种以吸引投资为名、骗取受害群众钱财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的经济政策、法律法规,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的危害性进行重点宣传,及时宣传司法机关打击犯罪取得的成果,揭露这些犯罪活动的欺骗性和非法敛财本质,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大力营造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浓厚氛围。运用各类宣传工具和载体,采取巡回审判、法律宣讲、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将典型非法集资的方式、特点、鉴别方法等及时告知广大群众,以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同时,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激励制度,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践发展的关注,加强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效衔接,积极行动,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一是制定有关刑事财产部分执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二是制定有关刑事财产部分执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积极制定出相应的案件定性量刑标准,防止出现新的法律漏洞,应着力将未履行信息披露的集资行为进行入罪化处理,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的区别界定不以集资的量和规模作为标准。

      (三)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各审判机关要严厉惩处各类从事诈骗犯罪活动和违法经营活动,尤其是涉及受害人数多、涉案数额巨大的非法集资活动,最大限度地减少诱发和滋生各类涉众型经济犯罪因素。要注重提升打击新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水平,不断适应惩治涉众型经济犯罪工作的需要,加强对投资者法律权益的司法保护,及时做好受害群众的安抚工作和维稳工作,积极为受害群众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便利,依法保障其合法正当诉求。审判机关要定期分析研究此类犯罪的特点和规律,除了要收集犯罪嫌疑人罪有罪无的证据,还要做好是否挥霍与转移赃款、是否逃匿、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开支等方面证据收集工作。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案件时,要坚持惩办与教育相结合,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准确定罪量刑,突出刑罚的经济制裁功能,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

(四)加强地区间司法合作,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建立长效机制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建设的加速,科技、交通、通讯的发展,跨地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更为突出,加强地区间的司法合作变得日益重要。要积极构建由公安、工商、质监、交通、民政等多部门协调统一配合,街道、居委会、生活小区、家庭四级联动的严密监管体系,积极发动群众参与,鼓励提供相关线索,揭露不法分子,消除犯罪活动空间,从源头上卡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活动软肋,在社会上形成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形成打击防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活动长效管理机制。

                                                                                                                (作者单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鲁丽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