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政府承担80%保费
记者从省政府相关部门获悉,为提高养老机构发生意外责任风险的应对能力和善后处置能力,我省决定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费120元/床/年,政府承担80%、机构自负20%。
根据实施意见,参保范围为全省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许可设立的养老机构(含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养老院、养护院、光荣院、托老所等)均可投保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对象均为养老机构。对于承保公司,将通过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
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按照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实际入住床位全部参保,保险费120元/床/年,续保时视情况另行调整。保费政府承担80%(其中省级福彩公益金承担40%,市、县级福彩公益金或财政资金承担40%)、机构自负20%。养老机构不得向入住老年人另行收取责任保险费,严禁截留挪用保险赔偿金。
据悉,养老机构无过失责任及员工意外伤害不在此保险范围内,养老机构可另外选择投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相应保费自行承担。
保障范围:
(一)责任事故费用。保险期内,入住养老机构并签订服务合同的老年人,因在养老机构责任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或身故的,依法应由养老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意外身故及伤残赔偿限额20万。导致残疾或身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伤亡赔偿比例赔偿保险金。
2.意外医疗赔偿限额3万。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约定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对服务对象在此期间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予以报销。
3.住院津贴100元/人/天。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的,自服务对象住院发生之日起,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最多赔付180天。
4.紧急救援费用每人每次事故0.2万元。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产生紧急救援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5.骨折保险金0.5万元/人/年。保险期间内,老年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骨折的,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比例进行赔付。
6、残疾者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承担给付残疾用具保险金,责任限额0.5万元/人/年。
(二)法律费用(保险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5万元。
(三)第三者责任。因养老机构的疏忽过失给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由保险公司按约定负责赔偿。床位≦200(张):200万/年;200(张)<床位≦500(张):300万/年;床位>500(张):500万/年。(于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