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将推行养老机构责任险 保费120元/床/年

01.01.2016  10:29

  记者昨天从省民政厅了解到,为提高养老机构发生意外责任风险时的应对能力和善后处置能力,我省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该保险年度保费,按照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实际入住床位全部参保,保险费120元/床/年。政府承担80%、机构自负20%。

  据了解,目前全省各类养老机构已达到2000多家,机构养老老人达15万人左右。全省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许可设立的养老机构(含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养老院、养护院、光荣院、托老所等)均可投保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对象均为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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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意外怎么赔

  保险期间内,入住养老机构并签订服务合同的老年人,因在养老机构责任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或身故的,依法应由养老机构承担以下经济赔偿责任。

  1 意外身故及伤残赔偿限额20万。导致残疾或身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伤亡赔偿比例赔偿保险金。

  2 意外医疗赔偿限额3万。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约定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对服务对象在此期间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予以报销。

  3 住院津贴100元/人/天。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的,自服务对象住院发生之日起,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最多赔付180天。

  4 紧急救援费用每人每次事故0.2万元。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产生紧急救援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5 骨折保险金0.5万元/人/年。保险期间内,老年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骨折的,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比例进行赔付。

  6 残疾者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承担给付残疾用具保险金,责任限额0.5万元/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