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养老金每月增加142元 "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入列

25.08.2014  18:00

  我省相关部门下发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1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2元;2013年12月31日前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2元。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未进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信息平台的大庆油田社保中心、省农垦总局社保局、省森工总局社保局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应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和省社保局的监督指导下自行调整。
      养老金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普遍调整
      1、201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2元。
      2、2013年12月31日前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2元。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每月再增加25元;“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二)特殊调整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以下群体再给予倾斜调整: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再增加3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再增加2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含建国前老工人),每月再增加15元。
      3、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至79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4、在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方的企业退休、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5、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规定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