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疚何以被日本战犯湮没
将日本战犯抵赖犯罪的三种理由翻译成法律话语,大概属于“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个人刑事责任”。
之所以暴力并不是如此普遍,原因在于暴力的冲动往往会被人类内心的抑制因素所克制,而在所有促进自我控制的情感中,内疚是一种关键性的情感和道德力量。对行恶者来说,必须找到某个办法使自己不受内疚心理羁绊。一旦内疚被阻碍或者湮没时,暴力就变得容易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新生的人民政权对关押在抚顺战犯管理所和太原战犯管理所的1109名日本战犯,进行了6年的教育和改造;1956年6月到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和太原对其中的45名日本战犯进行了起诉和审判。从1950年到1964年释放最后3名战犯回日本,时间长达14年之久。
入管理所之初,几乎所有的日本战犯都能找到为自己开脱的理由。除了“是战俘不是战犯”以外,日本战犯抵赖犯罪的理由大致有以下三种:一是颠倒黑白,宣扬侵略有功,把入侵中国说成是帮助中国;二是向上推脱罪责,这是职务较低的战犯的一种手段,声称侵华战争是由国家发动的,战罪行为是在上级指挥下实施的;三是向下推卸责任,这是较高级别的战犯惯用的伎俩,声称战争中的暴行是下级瞒着上级擅自实施的。
如果将上述三种手段翻译成法律话语,第一种大概属于“正当理由”或者“违法阻却事由”,它使得看上去的违法行为合法化。在日本战犯看来,“帮助中国”这一高尚因而也是正当的理由,似乎就可以阻却其暴行的违法性。第二种则属于“可得宽恕”或者“责任阻却事由”,即暴行本身的确不合法,但是由于行为不是出于行为人充分的自由意志,因此可以排除行为者的个人责任。所以,在低等级战犯眼中,“服从命令”“国家行为”似乎就可以阻却其承担违反人道法的责任。第三种则是对“个人刑事责任”的诉求,在国际法语境中,个人刑事责任往往意味着应当由个人而不是国家承担暴行的责任,但这里的个人刑事责任是指“任何人不因他人的不法行为受处罚”。所以,按照高等级战犯的说法,部下的罪行不是自己实施的,自己在主观上也不知情,因此不应当为他们的罪行承担责任。如何解释这种现象呢?
人类作恶的根源通常有四种:一是对物质财富的欲求,二是自负遭到挑战,三是理想主义,四是追求淫虐狂式的快乐。这四个因素普遍根植于人类的心理。然而,之所以暴力并不是如此普遍,原因在于暴力的冲动往往会被人类内心的抑制因素所克制,一旦有些人萌发作恶的念头时,就会运用自我控制来加以避免。而在所有促进自我控制的情感中,内疚是一种关键性的情感和道德力量。内疚是由于伤害了别人而产生的精神低落。对行恶者来说,必须找到某个办法使自己不受内疚心理羁绊。人们之所以克制自己不去伤害别人,就是因为想避免内疚;而一旦内疚被阻碍或者湮没时,暴力就变得容易多了。那么,内疚是如何被日本战犯湮没的呢?
虚假的必要性。通常而言,只有当本人意识到自己应当对错事负责时,他才会产生内疚。对于日本战犯来说,可以用来为自己辩护的必要性理由有很多,最为常见的就是认为自己是在“服从命令”,由于行为不是出于本人充分的自由意志,因此可以排除自己的责任;还有一些战犯则是用“作战行为”来为自己的暴行辩护,认为战争本来就是你死我活,杀人是必须的。
古往今来,发动侵略战争者的一个最经常的策略,就是将战争描绘成为一个为了生存和正义而必需的选择。“几乎没有一场侵略战争不是以防卫的名义发起的”。日本侵略中国的历史充分证明这一点。
助人的假想。日本在发动“大东亚战争”的时候,除了中国外,其他被侵略的亚洲国家都是欧美的殖民地。十九世纪中叶以来,日本高举“脱亚入欧”的大旗,试图以帝国主义的方式在既有的殖民体系中与欧美国家分庭抗礼。当利益受到挑战的欧美国家对日本加以钳制时,日本军国主义者又打出“大东亚共荣圈”之类的旗帜,把对亚洲的侵略书写成从殖民者手中拯救亚洲人民的神圣使命。直到今天,与当初的日本战犯一样,还有不少日本人认为,正是因为日本,这些亚洲国家才得以在战后获得独立。而日本人在侵略中国的时候,则是以现代化为理由,说是要把中国从西方的压迫下解放出来。
非人格化。并不是任何错误的行为都会产生同等程度的内疚,内疚的程度通常与对受害者的在乎程度成正比。换句话说,内疚同人际关系有关。如果我们与某人存在某些社会纽带却伤害了他,那我们就会感到内疚。所以,要想既伤害某人又不感到内疚,就要先证明受害者与我们毫无瓜葛。如果施暴的对象被界定为某种与大多数人不一样的非正常人群,暴行就会变得容易起来。
日本在意识形态导向方面虽然没有纳粹针对犹太人的“最后解决”那么野蛮和残暴,但在种族主义狂热方面,和希特勒没什么两样。所以,无论其说辞是“脱亚入欧”还是“解放亚洲”,日本自始至终都是将自己的国家和民族放在优越于其他亚洲国家的水平面上。可以说,当时对中国人的藐视,是深入到绝大多数日本士兵的骨髓的。
语言的烟幕。要说服人们从事暴行,使用这类语词是最基本的办法:纳粹曾使用“疏散”“特别对待”和“最终解决”等中性词语来指称对犹太人的大屠杀。我们更熟悉的是,日本军国主义者将侵略称为“解放亚洲”,将战争称为“事件”,将被强迫为日军提供性服务的女性称为“慰安妇”,将自杀式袭击称为“玉碎”,将战败称为“终战”,等等。为了破除自己和国民对战争的内疚,日本军国主义者不仅通过长期的意识形态宣传和言论控制,将种种合理化侵略战争的理由以及一种莫名其妙的优越感灌输给国民,而且精心设计了一套又一套的“无害”语言和修辞,同时更是在军队组织上做足了功夫,不容士兵有个人的思想。经由这一系列掩盖罪恶的策略,日本战犯逐渐丧失了道德自抑的能力。他们一边极尽残暴之能事,另一边又心安理得。
淹没在集体中。简单地说,集体可以四种方式降低人们的内疚。第一,责任分散。集体暴力带来的最大困惑就是如何厘清责任,集体将责任分散到其每一个成员,在这样的责任机制下,每一个成员似乎都有责任,但又似乎不需要承担责任,这使得他们更有可能施暴。第二,去个人化。集体行动的一个效果就是让其成员感到自己不再是一个孤立的个人,因而也就不必再仔细斟酌他们的行为。第三,劳动分工。当手段受工具理性的单一标准支配并因此与目的之道德评价相脱节时,使用暴力往往是最有效的和最合算的。这种脱节主要的方式之一就是细致的劳动功能划分,而劳动分工是集体组织的最基本功能。第四,决策者与执行者分开。与暴力现场的距离越近,内心的道德疑虑和责任意识就越强。要减轻执行者的疑虑,最好的办法就是让他们相信全部责任在别处;而坐在后方制定罪恶决策的人,则因为远离鲜血和行动而认为理所当然。
前述日本战犯的抵赖犯罪的三种理由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集体淹没了个人。而在后来的认罪过程中,下级官兵通常比上级军官、军官通常比文官认罪更早且更深刻,这也正是源于他们在集体暴力中的分工以及与暴力实施的距离不同。
低层次思维。绝大多数行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用多种方式加以描述,这些方式在其意义层次上是不同的。例如:“抬胳膊”或“参与革命”,都可能是在言说同一件事,并非某一层次就比别的层次更正确,然而,它们的意义却是不同的。“抬胳膊”不具有任何情感或道德上的分量,但“革命”就有深广的分量了。因此,如果人想摆脱内疚,包括内疚的情感和责任、原则,最好让自己的头脑集中在低层次上,只关注细节和程序,而不具有价值的背景和意义。人们发现,如果把暴行拆分成种种精密的细小片段,让人们在其中的某一程序和细节上精益求精,将道德判断转化为技术判断,产生暴行就会容易很多。例如,日本关东军参谋本部的《俘虏审讯要领》,就是通过种种“技术性”规定,将残忍的酷刑变成了一种“价值无涉”的日常工作。
针对纳粹对犹太人的大屠杀,美国政治哲学家汉娜·阿伦特借用康德的“根本恶”(radical evil)的概念来形容纳粹政权的本质:“这种根本的或者绝对的恶是一种不能惩罚的、不可饶恕的绝对罪恶,不再能被理解,也不再能由自我利益、贪婪、渴望、怨怼、权力欲望、怯懦等罪恶动机来解释;因此,愤怒不能向它报复,爱不能忍受它,友情不能原谅它。正如死亡工厂或被遗忘的洞穴的受害者,他们在执行人眼里不再是‘人’,于是这一类新的罪犯就处于使人类因原罪而结合的范围之外了。”日本军国主义者和战犯对中国人民的屠杀和戕害,何尝不是如此。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在中日关系的历史方面,中国政府和人民永远不会忘记日本当年发动的侵华战争和日本战犯的暴行。当然,中国政府和人民也不会忘记:1956年6月至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1000多名次要的或者悔罪表现较好的日本战犯免予起诉,立即释放。这些日本战犯回国后,成立了“中国归还者联络会”。由于在中国受到的教育、改造和人道主义的待遇,他们始终铭记当初立下的“为和平事业奋斗余生”的誓言,成为日本国内推进日中友好和维护亚洲与世界和平的一支重要力量。
编辑:李笑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