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兴隆农垦法院:法官耐心释法促调解 被告当场履行化干戈
6月25日,一起原本矛盾激化的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赔偿纠纷案在红兴隆农垦法院江川人民法庭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受害人李某从法官手里接过11万元赔偿款,连连称谢。
2014年10月24日上午约9时,李某受雇在建房施工时,由于立柱发生倾斜垮塌,从四米多高的楼面上摔下受伤。总包工程的张某、承包模板工程并雇佣李某的王某见状,连忙将李某送往医院救治,王某主动垫付了医药费17000多元。事故造成李某左、右脚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左、右脚均构成了九级伤残。事故后果远远超出当事人想象,李某认为自己上有年过花甲的父、母亲需要赡养,下有一个幼子需要抚养,受伤后,整个家庭的重担全部落在妻子身上,自己伤残了,整个家庭今后的生活着落都不知道在哪里,要求对方多赔点;而发包工程的某公司、张某、王某之间因为责任分担吵得不可开交,张某和某公司认为李某是王某雇佣的,与他们无关,王某认为自己有责任,其他人包括李某也有责任,关键还是经济十分困难,只能再赔几千元,由于各方分歧过大没达成协议。为此,李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张某、某公司告上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江川人民法庭查清了本案事实,被告某公司将主体工程发包给没有建房资质的被告张某承建,被告张某亦将钉模板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被告王某承包,被告王某雇佣没有施工资质的原告,且被告某公司对其所属房屋在建造过程中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三被告主观上都存在过错,原告自身疏于安全防范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主审法官认为,如果能够调解结案更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于是,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多次召集或分别对当事人开展调解、疏导工作,终于促使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即履行:被告王某在已经支付17000多元医疗费基础上再赔偿原告4.5万元,张某、某公司分别赔偿原告 2万、2.8万元。至此,本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各方当事人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