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互联网孵化器管理实施细则

06.07.2015  09:42

  日前,福建省科技厅和福建省数字办联合制定的《福建省互联网孵化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实施细则提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新建互联网孵化器补助额最高100万元。

  互联网孵化器是以促进互联网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加快互联网创新创业为目标,培养互联网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专业孵化器,设置了互联网创业空间、吸纳了5家以上互联网企业的,享受互联网孵化器相关政策。

  实施细则明确,互联网孵化器参加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并被认定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从省新增互联网经济引导资金中一次性补助30万元。现有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吸纳互联网创业企业5家以上的,经备案审核,从省新增互联网经济引导资金中一次性补助15万元。新建互联网孵化器按每平方米1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改扩建的互联网孵化器按每平方米5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同时,落实国家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根据实施细则,入驻互联网孵化器的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互联网孵化器场地内;申请进入互联网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或注册资金不超过100万元,或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在孵互联网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我省互联网产业目录、国家节能减排标准。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200平方米;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