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林权流转实施办法》
近日,宁夏林业厅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林权流转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是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完善,其发布施行后,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实施办法》结合宁夏实际,从六个方面对《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精神进行了贯彻落实。
一是规定林权流转必须坚持“五个不得”。即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林地保护等级,不得流转给没有林业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流转后的林地、林木要严格依法开发利用。
二是规定流转的集体林权包括集体、个人以及其它非国有单位所有的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流转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山林股权等。
三是规定区划界定为非一级国家公益林的林地、林木,在不影响生态功能、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转包、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但不能采取转让方式流转。
四是规定家庭承包林地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应当在林权管理服务机构挂牌流转,或者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
五是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是规定流转的林权可依法继承。对流转期限超过5年的,鼓励、引导采取收益比例分成或“实物计价,货币结算”方式,由流转双方协商约定调整时限和幅度,分时段确定流转价格。集体林地流转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实施办法》规定了集体林权流转程序以及流转管理、登记与备案具体要求,为基层林业部门进一步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切实避免林权流转“乱象”提供了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