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出台意见加强改进行政应诉工作
记者日前从黑龙江省政府获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近日出台,并提出要在受理案件、落实制度、做好准备工作、遵守法庭纪律、尊重裁判五个方面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全面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据了解,《意见》提出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严禁行政机关干预和阻碍。各级行政机关要引导、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不得设置任何障碍;依法及时收取人民法院送达的各类诉讼文书,杜绝无理由拒收;对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环节依法提出的要求和意见,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积极配合;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
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直接倾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呼声。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要切实做好行政应诉的各项准备工作。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送达、调查等法定程序;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要遵守法庭纪律和人民法院的各项要求。出庭应诉过程中,参加庭审人员应当尊重法官,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自觉接受法庭调查,积极参与法庭质证、辩论、陈述等庭审活动;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调解等工作,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对于涉及重大项目建设、群体性案件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案件,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协调工作。要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后,应诉承办单位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本部门报告应诉情况。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诉承办单位应当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本部门负责人审定同意后,依法提出再审申请。(记者郭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