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中院贯彻全国法院第六次刑事审判会议精神和《刑法修正案(九)》原则 保障刑事被告人权

19.09.2016  19:33

  牡丹江中院刑事审判庭在深入贯彻全国法院第六次刑事审判会议精神和《刑法修正案(九)》、依法严惩各类犯罪的同时,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从树立二个观念、把握二个原则出发,把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放在重要位置。

  树立罪刑法定观念,把罪刑法定原则既作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和正确适用刑罚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又作为抵御外来干预,依法办案的根据。

  牢固树立程序观念,切实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质证权、辩论权和最后陈述权,依法应当指定辩护人的,必须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剥夺或限制被告人的辩护权。

  正确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刑事司法原则,对犯罪分子所处刑罚既要与其所犯罪行相适应,还要与其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按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确立未经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摒弃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重查明犯罪和惩罚犯罪,较少关心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做法;对那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坚决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同时,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要求做到情感公正,不能无端对被告人进行训诉、指责,在严肃执法的同时确保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为他们的心灵回归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心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