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制定三类经济困难家庭认定办法
记者昨天从省政府获悉,我省对三类经济困难的家庭,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制定了认定办法,根据这三类家庭的认定条件,地方政府还要出台具体认定标准。
1、困难家庭可享哪些救助:低保、供养、住房、 医疗、教育、就业等
即日起开始实行的《黑龙江省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暂行办法》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 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时,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和委托,民政部门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并出具书 面报告。
核对对象应当如实提供个人或者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或虚报。申报的家庭经济状况与核对结果不符,存在故意瞒报、虚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骗取社会救助的,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哪些算家庭收入财产: 租房收入、存款利息、 接受捐赠等都要核对
核对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可支配收入、财产、支出和身份信息。其中,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工资性收入: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
家庭经营净(纯)收入: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财产性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出让房产收入等。
转移性收入: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认定条件有三个,一是持有当地常住户口;二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是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
家庭财产具体规定:
1.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不超过当地20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生产、运营用机动车辆、船舶(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和中型以上农机具;
2.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3.城镇居民家庭无产权住房或者仅拥有一套产权住房,或者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但家庭成员人均居住面积不超过当地人均居住面积;
4.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或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房。
低收入家庭
我省对于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包括:1。持有当地常住户口;2。可参考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掌握;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认定条件。
支出型贫困家庭
对于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条件包括:1。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居住证;2。居民家庭总收入减去医疗、教育、突发性灾难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类刚性支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居民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认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