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制定推出执纪监察工作规则

06.02.2018  17:30

  近日,省纪委监委在全国率先制定推出《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察工作规则(试行)》,以党内规范性文件形式明规立矩,在加强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对各级纪委监委履职行为作出规范。

  《规则》10章100条共1.7万余字,注重宏观把握,对执纪监察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作出说明;突出具体指导,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审查调查、处置执行等内容分别列章;强化监督制约,针对问题易发多发的关键环节,严格程序、权限、时限。《规则》既明确了“做什么”,又强调了“谁来做”,更明晰了“怎么做”,成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行动指南和全省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开展工作的操作手册。

  1月18日,对龙江纪检监察工作来说具有节点性意义,这一天,十二届省纪委二次全会审议通过《规则》,随即以2018年“一号文件”形式印发。锐始者必图其终,成功者先计于始。为了落实好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决策部署,新一届省纪委领导班子抢前抓早,先谋快动,把实现监督执纪、国家监察和刑事诉讼相关规定有机融合摆在重要位置,早在2017年5月就已经着手《规则》的研究制定。“我们立足监委组建后执纪监察工作的有序衔接,把制定《规则》当作推动改革试点、促进全面融合的重要抓手。《规则》既规定执纪监督内容,又规定审查调查内容,是履行执纪监察职能的‘工作指南’,指导实践的‘操作手册’。”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崔军说。

  被之僮僮,夙夜在公。调查、研究、论证,再调查、再研究、再论证……《规则》的推出整整经历了8个多月。省委书记张庆伟多次听取专题汇报,对《规则》制定提出“规矩不在多、不在全,关键要务实管用”的要求;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王常松把关定向,逐字逐句推敲具体条款;由省纪委两位副书记牵头,省市县三级纪委、检察机关业务骨干夜以继日修改。从最初的框架提纲,到初稿、征求意见稿,再到全会讨论稿,从内容设置,到谋篇布局,再到具体表述,《规则》起草组就一系列理论要点和实践问题边研究边起草,反复斟酌、精心打磨。一次次讨论兼收并蓄,一轮轮修改字斟句酌,重点更加突出,脉络更加清晰,逻辑更加严密,措施更加切实,《规则》在一点一滴中逐步完善。

  “我们多次征求中央纪委相关部门、各级纪检监察干部、有关专家学者意见,从上到下、由点及面广泛纳谏,力求让《规则》不断完善,经得起实践检验。”参与《规则》起草的省纪委常委、省监委委员陈光辉表示。作为起草组成员的省纪委法规室原主任解维全同样深有感触:“各个层面召开的征求意见座谈会有30多场,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多达3000余条,《规则》先后经过了十几稿的修改,省市县三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有100余名业务骨干参与其中。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规则》对执纪监察工作各个关键环节进行细化。比如,明确对中央驻地方厅局级以下行使或者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具体化12项调查措施3项组织措施使用条件、审批流程及处置方式;集中规范处理权限、批准程序、决定执行和与司法机关衔接……《规则》坚持问题导向、注重一体融合,对实践中比较成熟的做法,不作或者少作规定,而对实践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作出详细规定。“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怎么归集?执纪审查、依法调查谁先谁后?审理部门如何既审理违纪问题,又审理违法问题……这在《规则》中都能找到答案,很多棘手的问题迎刃而解,针对性和操作性真的很强。”哈尔滨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刘兴东如是说。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查封(封存)、扣押(暂扣)、搜查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调查部门分别保管,定期核查。”这是《规则》中“监督管理”章节的有关条文。聚焦纪检监察机关最重要的权力和最易出现问题的环节,《规则》不仅进行重点规范,还明确追责问责情形,纪检监察干部如有违规将受到严肃处理,负领导责任的人员也将被追究相应责任。如此从制度层面堵塞“漏洞”,严防“灯下黑”,确保执纪监察行为不跑偏、不脱轨、不出事,强力支撑了“纪法”有序衔接。

  据悉,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全部挂牌成立后,监察对象大幅增加,监察力量明显增强。《规则》将为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履职尽责提供有力遵循,我省扎紧制度笼子的具体实践将推动改革试点工作不断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