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农垦中院破解“温度不达标”难题

12.10.2021  00:20

    随着供暖季的到来,如果供热不达标,能否拒缴供暖费?听听法官给出的答案。

    【案情简介】

    陈先生2018年从某农场连队搬到农场某小区居住,在供暖期到来后,屋内温度总是不达标。他并没有将相关情况向供热公司及供热办反映,而是通过拒交供暖费的方式表明自己的态度。欠费三年后,他被供热公司告上法庭,供热公司要求他缴纳欠付的供暖费6000元并按合同要求支付滞纳金

    法院审理认为,陈先生答辩称自己居住的房屋中暖气不热,但因其不能提交温度不达标的相关证据,故判决陈先生依照供暖合同规定的标准向供热公司交纳供暖费6000元及支付相应滞纳金。

    【法官提醒】

    实践中,因室内温度不达标拒交供暖费,由此引发供热公司起诉业主的民事纠纷比较常见。这类纠纷中,业主往往胜诉率较低,原因就在于举证不足。

    此案中陈先生声称冬季供暖不达标需要向法院举证证明,在不能向法院举证证明冬季供暖不达标的情况下,陈先生需按照合同交纳供暖费。

    【法官释法】

    “供暖季”居民在使用暖气的过程中常会遇到暖气不热、时冷时热的情况,此过程中若只一味以不支付供暖费为对抗手段而不注意留存证据,后续可能面临因无法提供证据而要如数交纳供暖费并支付违约金的情况。

    因此,若认为室内供暖温度不达标,在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利的同时要注意留存证据。采暖用户发现室温不达标时应第一时间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对反映的问题不予处理的,用户亦应保留沟通交涉的相关证据。用户可要求供热单位上门测温,双方对测温结果共同签字确认后各执一份。对温度是否达标有争议的,用户可拒绝在测温记录上签字,必要时应及时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采暖用户有向供热方缴纳供暖费的义务,逾期不交的,承担违约责任。采暖用户在依法保留证据后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热方赔偿损失,但是不能拒缴供暖费。

    【温馨提示】

    “供暖季”来临前,供热公司在打压试水和供暖的过程中因暖气管道久未使用因而漏水导致居民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在自身遭受漏水损失时要及时报修,通知楼上邻居、物业及供热公司,确定漏水点,锁定侵权人,在责任不能自行确定的情况下可将相邻关系义务人和负有公共部分维修责任人(即供热公司或物业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同时,居民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负有管理养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