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房屋产权证 法院判决不予分割
14.12.2015 11:28
本文来源: 法院
在一起原告付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要求双方购买的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一套住房归自己所有。近日,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双方离婚,对该财产不予分割,由原告居住的判决结果。
原告付某诉称:我与被告宋某于 1993年经人介绍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经常酒后回家滋事,并与歌厅小姐关系暧昧。2014年9月,原告患有重病,被告不但不积极为原告治疗,反而推三阻四,致使原告病情加重。先后入住伊春林业中心医院、哈医大二院住院治疗,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医疗费都是向原告的兄弟姐妹借的。原、被告之间已经没有感情,因此要求与被告离婚;财产共同分割。被告在庭审中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法院开庭审理查明后认为:原告在如此病重的情况下仍坚持要求离婚,确认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其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将现居住的乌马河一小区楼房归其所有的请求,因该房屋尚未取得产权所有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待取得产权后可另行主张。由于原告身患重病,无其它住所,由原告居住为宜。故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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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2015 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