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中考加分政策调整 取消艺体类等加分
新晚报7月5日讯 4日,哈尔滨市教育局行政网公布哈尔滨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我市中等学校招生加分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从2015届初中毕业生开始,拟对哈尔滨市中考加分政策做出调整,取消哈尔滨市艺体类比赛获奖考生加分等地方性鼓励类和扶持类加分项目,保留和完善六类加分项目。
取消加分项目
取消的地方性鼓励类加分项目
从2015届初中毕业生开始,取消哈尔滨市艺术、体育类比赛获奖考生加分项目。相关考生可选择报考高中省市艺术、体育基点校特长生招生。
取消的地方性扶持类加分项目
从2015届初中毕业生开始,取消哈尔滨市“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获得省或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人员的子女和享受省政府或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的子女”、“为我市引资到位100万美元以上的侨眷子女”、“用朝鲜语授课的朝鲜族中学的毕业生”、“少数民族考生((除蒙古、鄂伦春、达斡尔、柯尔克孜、鄂温克、赫哲、锡伯族考生外)”加分项目。
保留和完善的加分项目
1、保留“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子女,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和烈士子女,在重点高中统招生(含配额生)录取、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统招生录取时加20分”加分项目,加分分值不变。
2、保留“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以及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废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不含集体功和集体荣誉称号)的军人子女在重点高中统招生(含配额生)录取、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统招生录取时加10分”加分项目,加分分值不变。
3、保留“除1、2所列以为的驻哈或在外服役原籍在本市的军人子女在重点高中统招生(含配额生)录取时加2.5分,在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统招生录取时加5分”加分项目,加分分值不变。
4、保留“烈士(非军人)子女”加分项目。将原烈士子女“在重点高中统招生和配额生录取时加4分、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统招生录取时加10分”,调整为烈士(非军人)子女“在重点高中统招生和配额生录取、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统招生录取时加20分”。
5、调整“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加分项目。增加“归侨学生”加分资格,加分分值由“在重点高中统招生和配额生录取时加2.5分,在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统招生录取时加5分”调整为“在重点高中统招生(含配额生)录取时加2分,在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统招生录取时加4分”。
6、调整“蒙古、鄂伦春、达斡尔、柯尔克孜、鄂温克、赫哲和锡伯族考生”加分项目,增加“俄罗斯族”考生加分资格,加分分值由“在重点高中统招生和配额生录取时加4分,在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统招生录取时加10分”调整为“在重点高中统招生(含配额生)录取时加2分,在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统招生录取时加4分”。
上述各项加分政策,符合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单项单次。
成立中考政策性加分监督小组
严格规范加分考生的资格认定与审核,加强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实行三级公示制度,经过三级公示无异议的考生,方可具备加分资格。完善违纪举报及处理机制,实行三级举报制度,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公布学校、区中招办、市招考办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
加强监督检查领导,成立由哈尔滨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中考政策性加分监督小组。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在中考加分资格认定与审核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证书、证件、相关资料及违规审核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需要行政问责的移交相关行政部门进行行政问责,对有违法违纪情节的移交纪检监察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