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近期加强接入网站信息监测工作的通知

30.04.2015  17:45
        省内各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接入服务企业:
        按照国家有关部(委)专项行动工作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各企业近期要加强对所接入网站(包括固定互联网网站和移动互联网网站)传播违法信息行为的监测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开展联合整治银行卡网上非法买卖专项行动的通知》(银发[2014]394号)要求,对所接入网站传播非法买卖银行卡、身份证及个人信息等相关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传播属于上述违法信息的,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立即向我局报告。
        二、按照近期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要求,对所接入网站传播危险物品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传播危险物品信息的,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立即向我局报告。
        三、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2部门关于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通知的要求,对所接入网站传播有关代孕服务相关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传播属于上述违法信息的,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立即向我局报告。
        同时,各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对所接入网站传播《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所禁止的“九不准”内容的监督工作,发现传播明显属于“九不准”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接入和代收费等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立即向我局报告;发现其他情况的,保存有关记录,并立即向我局报告。并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不得违规转租网络接入等电信资源,不得为未经许可或未备案的网站提供接入或代收费等服务,有效防范所接入网站传播违法信息行为。
        各网站接入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谁经营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所接入网站传播违法信息行为的监督工作,并于每月20日前将此项工作月总结报我局。联系人:刘宝忠、赵洋,电话:53005825,邮箱:[email protected]


2015年4月14日
(编辑:hljt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