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更新、防渗池设置工作加强监管的通知

30.06.2016  01:16

                               黑商函[2016]543号


 
各市(地)商务局,绥芬河、抚远市商务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商务局(物资局):
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黑环函[2016]63号)要求,我省加油站正陆续开展地下油罐双层罐更新、防渗池设置工作。作为成品油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更新、防渗池设置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开展地下油罐双层罐更新、防渗池设置的加油站进行登记、备案,并向企业出具行业管理备案意见。严格监督加油站按照环保、安监、消防等有关部门要求进行改造,禁止加油站借开展地下油罐双层罐更新、防渗池设置之机不经审批私自进行改扩建。在加油站停业期内,市(地)商务主管部门需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收回统一保管,待加油站改造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返还企业。
二、加油站开展地下油罐双层罐更新、防渗池设置时可根据经营需要改变罐容,但不能改变加油站等级,如有增加罐容改变加油站等级的改扩建申请,需按原地改扩建有关要求报省商务厅审批。
三、加油站涉及罩棚维修、站房粉刷、地面硬化等不改变加油站基础设施和格局的维修活动,原则上不属于原地改扩建项目,但需向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由市(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如需停业维修,应由市(地)商务局收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待加油站正式恢复营业后予以返还。
四、对于加油站进行改变整体格局、改变进出口位置、改变加油站等级、因安全问题进行大规模改造、在原址翻新重建等情况,由市(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黑龙江省成品油经营许可指引手册》改扩建有关要求确认后报省商务厅进行办理。
 
201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