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黑安通告〔2014〕1号)
17.12.2014 12:57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本次整治范围主要是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各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治理范围。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及作坊要对照《黑龙江省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标准》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填写《劳动密集型企业、作坊消防安全自查表》,配合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消防部门备案。
三、劳动密集型企业及作坊所用厂房、仓库、员工集体宿舍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要立即到当地消防部门申请补办;违规使用彩钢板搭建厂房、库房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或改建;在厂房、仓库违规住人的,要立即迁出;存在其他火灾隐患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各级政府将组织检查组依法严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广大群众对发现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应积极通过“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热线等方式进行举报。对举报劳动密集型企业重大火灾隐患核查属实的,将给予重奖。
特此通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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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7.12.2014 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