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导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黑安办函字〔2015〕47号)

20.07.2015  11:44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政府(行署)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导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5〕70号)转发你们(可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下载),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摸清底数,检查到位。各地要认真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摸清、摸实辖区内所有储存危化品或其他化工产品经营企业相对集中的经营交易市场基本情况。督促辖区内所有危化品经营市场对照重点督导的9项内容和标准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开展好检查工作。

      二、严格自查标准,及时整改到位。各地要督促危化品经营市场及其入驻经营企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等有关法规标准,开展全面彻底的自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立即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落实事故防范措施,落实责任,限期整改。

      三、按时完成专项整治,及时报送工作总结。各地要于8月17日前完成危化品经营市场及其入驻经营企业整改情况的检查工作,并于8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书面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车俐春
      联系电话:0451—8701036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16日

附件:

  • 黑安办函字2015年47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