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诉辩对接 化解矛盾 律师参与刑事和解制度见成效

18.12.2017  14:55
编者按:
  为聚力主责主业、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升公诉工作规范化水平,双鸭山公诉部门通过机制创新、上下联动等方式,不断探索新经验、总结新成果,着力打造双鸭山公诉工作特色。本文有幸选入省检察院《优秀经验做法和调研成果》中,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调研成果吧!
      为构建新型诉辩关系、共同化解社会矛盾,双鸭山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制定出台了《关于律师参与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邀请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主动建议,全程参与,检察院视和解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从宽处理建议。截止目前,双鸭山市两级院适用该制度办理案件5件,收到了较好效果,为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方式、构建新型诉辩关系、共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一、融汇创新,充分论证
  一是从实从新选题。针对刑事和解较少在审查起诉阶段达成,诉辩互动主要集中在权利保障领域的现状,为改变以检察机关为主的传统刑事和解的制度设计,充分发挥律师沟通协调的优势,以轻刑和解案件轻缓处理为倡导,将律师引入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和解领域。二是深入论证调研。广泛吸取上海、湖南、内蒙古等地在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方面的经验做法,充分结合我省公诉工作实际,充分论证、广泛调研,确保《规定》系统性、科学性和规范性。三是广泛征求意见。《规定》起草后,多次召开座谈会,积极征求司法局、律协、公安、法院的意见建突出《规定》的实用性和操作性
   二、建章立制,规范实施
  一是明确适用条件。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案件,除渎职犯罪外的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的轻微刑事案件,同时满足“有直接被害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无异议、认罪认罚、自愿和解”的,可以适用律师参与刑事和解制度。对犯罪性质严重、侵害不特定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案件不得适用。二是规范律师主导作用。律师经委托、指定、邀请参与到程序中后,在申请启动程序、提出和解方案、促进达成和解协议、提出监督意见等方面发挥主动作用。律师的主导坚持自愿平等、合法适度、公平正义、程序规范的原则。三是明确检察机关的角色任务。检察机关在和解过程中主要起监督和评价的作用。一方面,对和解协议是否合法、自愿进行监督;另一方面,视案件情况和和解程度,依法作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不起诉决定或从宽量刑建议。
   三、注重落实,确保效果
  一是上下联动。市院将律师参与刑事和解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考核,并选择交通肇事、故意毁坏财物、涉未成年人等案件类型进行重点探索,同时要求基层院办理刑事和解案件随时向市院备案,通过强化层级监督,防止借和解之名出现案件认定错误、花钱买刑、公权私用等情况。二是部门联动。与案管部门对接,将是否存在和解倾向作为案件受理的审查项;整合侦监、公诉办案资源,通过捕诉联动机制,对律师在检察环节促成刑事和解的案件,依法作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不起诉决定或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三是内外联动。与司法局、律协、公安、法院建立长效沟通联络机制,增强制度实施的主动性、拓展制度实施的范围、保障制度实施的成果,通过不断的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和实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