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护航哈尔滨新区改革创新先行先试 我省通过哈尔滨新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决定
哈尔滨新区肩负着省委省政府的重托,承载着引领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新使命。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哈尔滨新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的出台,将进一步调动与新区有关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新区与省市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对接,为新区更好地改革创新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明确新区管理机构定位和行政管理范围:省政府派出机构,由哈尔滨政府代管
《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是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代管,履行哈尔滨市级管理职能和省级部分管理职能。同时,《决定》指出,哈尔滨新区的规划范围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包括哈尔滨市松北区、呼兰区、平房区的部分区域,规划面积493平方公里。
细化管理机构职责:组织编制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决定》对新区管理机构的职责进行了细化,主要包括:一是统筹协调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的改革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统筹新区的产业布局,组织制定并实施加快推进新区开发开放的政策和措施;二是组织编制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重点专项规划,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三是统筹协调和统计汇总新区规划范围内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
明确行政管理主体授权
考虑到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的实际情况,《决定》明确:按照新区江北一体化发展要求,新区管委会直接管理松北区全部事务;同时采取托管的方式,管理呼兰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域,即呼兰区纳入新区规划范围的7街全部事务。对于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区域内,需要以区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名义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的,由松北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使。同时,为了便于新区平房经济技术片区行使有关行政管理事项,《决定》对新区平房经济技术片区有关事宜进行了明确,即“哈尔滨新区平房经济技术片区共享新区政策,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和共享新区政策运行机制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将省级管理事权下放给新区
为了快速、便捷地将省级事权下放给新区,《决定》明确了对依法可以下放的省级事权,可以由省政府或者省级实施部门直接下放给新区。
《决定》还明确了省直部门派出机构的职能及监管等内容。(作者:王婧 闫紫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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