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龙凤区法院妥善化解一起涉台商执行案件

10.03.2015  12:17

        大庆市龙凤区法院日前圆满化解了一起涉台商执行案件,切实保障涉台商企业的合法权益的同时,科学利用执行和解机制,充分考虑了辖区被执行企业的实际经营困境,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接到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函后,龙凤区法院得知申请执行人淮北今一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一公司)是一家台商投资的企业,是安徽省淮北市区的重点招商企业,被执行人大庆建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则为本地企业。2014年,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由建安公司给付淮北今一公司欠款7498883.22元。该院积极整合精锐办案力量,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保证在最短的时间对该案彻底调查。在此期间,龙凤区法院主要领导又多次召开会议对此案进行研究部署,要求执行工作中既要维护法律权威,确保涉台企业合法权益,也要充分考虑本地企业的正常经营,全力维护地方经济发展大局。

        针对案件实际情况,专案组分别开展走访调查和财产查询。一方面,由执行局长李晓舟带领干警到建安集团公司与负责人进行下面接触,进一步了解案情和被执行人公司经营现状。经过调查了解,由于近几年建筑市场的不景气,建安公司经营情况出现了一定问题,形成了很多不能实现的债权,致使该企业不能及时兑现和承担对外债务。另一方面,由专案组中的两名副局长分别带领干警查找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线索,适时依法采取强制执行。在经过初步调查和仔细核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最终确定了被执行人两个分别在重庆和内蒙古的可能会有款项进账的账户。经过跨省到账户所在地银行查询得知,重庆的账户刚刚进过的200万的工程款已被安徽省某法院扣划,内蒙古账户的工程款100余万元也已被其他法院扣划,两个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全部中断。经过对上述情况进行分析,院领导和专案组的同志一致认为:强制执行已基本不存在可能,应当将下一步的工作重心放到执行和解上来,这才是有可能解决此案的突破点。

        为了促成双方和解,分管院长蔡剑波和执行局长李晓舟局长再次来到建安公司,与其负责人交流,对其晓知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向其深刻阐明了本案的重大利害关系,告知其淮北今一公司是涉台商投资的企业,该案处理不好不单是该公司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的问题,甚至会影响其他台商在各省市进行投资的认识和信心,建安公司作为国有企业有义务在这方面作出积极的表率。虽然其公司存在经营困难和资金短缺的实际,但是也必须有一个积极还款的态度,让对方看到建安公司在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下,竭力履行法律确定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诚意,赢得申请执行人的信任;法院也将积极与对方公司进行沟通,尽可能促使双方可以分批分期的履行,以降低一次性履行债务给其企业带来的压力。同时,充分告知其向申请人淮北今一公司履行义务是经过司法审判予以认定的事实,其必须尊重司法审判结果,遵守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与此同时,该院又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淮北今一公司联系,向其代理人充分介绍了建安公司的现状,对其解释建安公司目前只是资金周转的问题,并告知其当前建安公司也在积极想办法尽快解决此案,请求其对建安公司的存在的困境予以理解。并充分结合本案的执行标的较大的实际情况,向淮北今一公司科学分析以建安公司现有的状况,一次性履行债务确实比较吃力。如果其坚持让建安公司一次性履行,法院以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味给企业施压,甚至查封、拍卖企业的财产,只能导致其资金周转更加困难或导致该企业破产、倒闭,那将会有更多的债权人要求参与分配,最终影响申请人淮北今一公司债权的实现,使本案的债权彻底变成无法实现的死债。

        经过龙凤区法院大量反复作双方的沟通协调工作,建安公司终于认清的问题的重大意义,并积极主动各处融资,用实际行动表现出的履行诚意,并认真与淮北今一公司磋商。申请执行人淮北今一公司也表明了态度,表示只要求建安集团偿还所欠的部分欠款,其公司可以适当放弃部分债权,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的初步意向。后又经过龙凤区法院多次协调化解,双方最终于2014年7月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建安公司分两期履行债务:在 2014年7月25日给付淮北今一公司320万元;于2014年8月29日一次性给付淮北今一公司319万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部分债权,同时放弃对建安公司淮北分公司二期工程的诉权。目前,建安公司已将上述款项全部履行到位。该案以执行和解的方式顺利执结,不仅保障了胜诉企业的合法权益,也针对被执行人的经营困难为其争取减少了企业负担,实现了双赢,做到了案结事了与和谐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