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整合城镇医保和新农合 2018年起执行统一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23.11.2016  17:02

  22日,全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记者从会议上获悉,2018年1月1日起,我省将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按照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要求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省委常委、副省长郝会龙出席会议并讲话。

  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六统一”。

  据了解,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统一筹资政策是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各地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参保缴费属期统一明确为每年10月至12月。自2017年度起取消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省和市县的分担比例差别,统一调整为6:4。统一保障待遇是按照“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门诊保障水平要进一步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要保持在75%左右。统一医保目录是按照“就宽不就窄”的原则,将原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进行整合,由省里统一调整,各地具体执行。统一定点管理是将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协议管理范围。统一基金管理是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整合过程中,同级政府要对本辖区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账目进行清理确认,存在欠费的按规定补缴,确保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平稳运行。

  会议指出,省、市、县三级人社部门承担的城乡居民医保行政和经办职能的经办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社会医疗保险局。在新农合移交中,市、县两级新农合行政管理人员及相应编制一并划转;经办机构整体移交,人员编制按“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一并划转,确保工作不乱、业务不断。2017年3月底前各地要按照市级统筹要求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者: 孙英鑫)

(责任编辑: 所双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