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治疗项目支付范围及标准调整

20.12.2017  21:29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重特大疾病患者的保障力度,最大限度地降低参保人员个人经济负担,自2017年12月20日起,哈市调整部分治疗项目医保支付价格并将部分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调整特殊疾病门诊血液透析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尿毒症患者门诊血液透析治疗实行按服务单元打包付费制,将部分辅助药品及检查检验项目统一纳入血液透析治疗项目范围。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费用由每人次420元,调整为每人次440元,医保统筹支付标准由每人次380元,调整为每人次42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费用由每人次380元,调整为每人次400元,医保统筹支付标准由每人次350元,调整为每人次390元。对以前由患者自付的血常规、血清离子六项等辅助检查,升血针等辅助用药以及材料费、处置费等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调整特殊疾病门诊腹膜透析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方式和标准。 尿毒症患者门诊腹膜透析治疗实行按服务单元打包付费制,将部分辅助药品、医用材料及检查检验项目统一纳入特殊疾病门诊腹膜透析治疗项目范围。定额标准为每人每日治疗费用160元,医保统筹支付95%,个人负担5%。

   ——将血液灌流治疗纳入特殊疾病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次8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次700元,医保统筹支付80%,个人负担20%,一个自然年度内血液灌流和血液透析滤过两项合计不超过12次。

  ——将心脏移植手术治疗及术后抗排异治疗费用纳入特殊疾病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 支付范围和标准比照肝、肾、肺移植手术治疗及术后抗排异治疗执行。即术后2年之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9万元,术后2年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7万元,按季度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