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医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黑安监〔2014〕—58号)

01.08.2014  10:51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为进一步摸清全省医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督促医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快医药生产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省安全监管局决定8月份开展全省医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所有医药生产企业。
 
      二、检查内容
      按照省安全监管局制定的医药生产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标准进行检查。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
      各医药生产企业按照省安全监管局制定的医药生产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标准,开展全面彻底的自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落实事故防范措施,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各企业要于8月10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向当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检查情况。

      (二)县级安全监管局检查
      县级安全监管局要对辖区内所有医药生产企业进行检查,8月15日前完成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市级安全监管局。

      (三)市级安全监管局检查
      市级安全监管局要对辖区内医药生产企业进行抽查,其中:哈尔滨市安全监管局抽查的比例不低于30%,其他地市安全监管局抽查比例不低于50%,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要全覆盖。8月22日前完成抽查工作,并将辖区内县级安全监管局检查和市级安全监管局检查情况书面报省安全监管局。

      (四)省安全监管局重点督查
      省安全监管局将于8月25日至28日,分两组督查重点地区开展医药生产企业检查情况。

1、第一组:督查哈尔滨、绥化市
组长:黄耀武
成员:安监三处1名工作人员及有关专家;
2、第二组:督查牡丹江、省农垦总局
组长:房建兵
成员:安监三处1名工作人员及有关专家;
督查组督查每个市2个县(区)、2户以上企业。

      四、检查要求
      (一)督查检查要制作执法法律文书,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采取限期整改、罚款、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并及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完毕,实现隐患整改的闭环。
      (二)各地安全监管局通过检查,要进一步摸清辖区内医药生产企业情况,对新排查出的或情况有变化的,要按照2012年省局下发的《关于上报医药生产企业情况工作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医药生产企业基本情况档案,并于8月30日前报省安全监管局。
      (三)各地安全监管局要将本地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务必按时上报省安全监管局。

      联系人:房建兵;联系电话:0451-87016177(带传真);
      邮箱: [email protected]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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