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实现十三连增 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再提高
日前,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方案》,决定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新的保障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此,我省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实现了十三连增。此次提标将惠及全省165.8万城乡困难群众。这是记者在2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据介绍,此次提标,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由556元/人月提高到573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由3900元/人年提高到4017元/人年;全省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由15420元/人年提高到16828元/人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由10800元/人年提高到11780元/人年;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由8424元/人年提高到9134元/人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由5892元/人年提高到6394元/人年。提标后,我省城市低保标准占2018年我省城市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2.7%,农村低保标准占2018年我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5.2%,高于我省扶贫标准237元。
会上,省民政厅还对我省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情况和社会救助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政策创新情况进行了介绍。
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方面,今年以来,我省在原有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取暖救助、临时救助9项救助制度基础上,又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和殡葬救助制度,至此构建形成了“11+1+N”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编密织牢了民生兜底保障网。新增的两项制度中,道路交通事故救助是对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抢救费用垫付和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殡葬救助是民政部门对死亡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给予四项基本丧葬费用减免。
在社会救助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方面,近几年,我省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践中,实施了单人保、大病保、延时保、分类施保、人户分离保等创新政策,建立了“一事一议、集体决策”制度,严密了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备案管理办法,推进了办理低保、特困“办事不求人”,实施了城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政策,推进了城乡特困集中供养服务均等化,切实增进了民生福祉。(作者:李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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