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答“疫”】我母亲是社区协管员,疫情以来加班加点,可社区统计工作人员,协管员却不计入内。有法律依据吗?

23.03.2020  17:33
   

分享一点法律知识

护佑人生正规行走

问题16   我母亲是社区协管员,疫情以来加班加点,可社区统计工作人员,协管员却不计入内。有法律依据吗? 大庆市让胡路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孙学财  

一、社区协管员具体工作和职责。在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发布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此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加强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这部分人员的具体工作和职责就包括承办本社区社会保障的日常工作及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街道劳动社会保障事务所交办的其他任务。疫情防控期间,您母亲作为一名社区协管员,始终履行着参与社区生活保障和街道领导交办防控职责,很是辛苦,您应当理解并全力支持她的工作。

  二、社区办管员属于公益性岗位。根据《劳动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不适用劳动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因为您母亲应该是属于政府为安置就业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大多是就业困难人员,而社区工作者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两者在岗位性质、人员范围、工作内容、取证情况、补贴资金来源等各方面均不相同。为此,社区在统计疫情期间参与工作人员时,社区协管员不列入其中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应当享受加班费用待遇。对于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虽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但除这两项以外,其他的劳动标准仍应当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包括工作时间、加班费等规定。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加班工资应当按以下方式计算:

  1、工作日加班:小时加班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150%;

  2、休息日加班:小时加班工资标准 = 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200%;

  3、法定休假日;小时加班工资标准 = 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300%。

  至于拖欠您母亲两个多月的工资,可以向相关部门直接主张,其他补助问题,街道、社区会依据上级有关疫情期间的相关政策落实。

  时间:2020-03-03 10:58:00 新闻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