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省属高校厅直属单位申请银行贷款审核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财务审计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承办事项依据
《省属高等学校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教联[2004]81号)的有关规定。
四、所需要件
省属高校、厅直属单位申请银行贷款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纳入教育厅省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省属高校和厅直属单位。
2、申报单位必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银行贷款的请示;
(2)贷款项目批文复印件一份;
(3)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复印件一份;
(4)贷款额度方案一份;
(5)具体分年度还款计划和措施一份;
(6)还款期间学校收入预测一份;
(7)目前已贷款情况一份;
(8)最新资产负债表一份;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办理程序及时限
1、申报单位申请银行贷款的申报
拟申请贷款学校必须在学校总体规划下,根据发展需要和学校的实际偿还能力确定贷款项目及适度的贷款额度。贷款项目和额度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并充分征求广大教职工意见,经学校最高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贷款额度不得超出未来预期的偿还能力,贷款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和措施,以保证学校健康、平稳发展。
2、申报单位申请银行贷款的批复
教育厅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模、已有贷款规模,结合学校资金情况,综合测算学校偿贷能力,审核学校贷款计划,承办人提出初步意见,经处长审定后,起草批复文件。严格落实处务会制度,对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审议。报批准人审批后,批复给申请贷款学校。(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新增贷款的批复,需与省财政厅共同审核。
财务审计处实施政务公开,将相关信息在“省教育厅财务审计处”网站发布。
六、监督检查
财务审计处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等负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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