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财大的规是否只为教师定?
无特殊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将算Ⅲ级教学事故,将扣一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算起来平均有2000多元。如果一年内累计迟到6次,就视为一次Ⅰ级教学事故,将被扣发6个月奖励性绩效津贴,也就是10000多元,同时取消两年内评优和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管理职务的资格……最近,南京财经大学出台《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对教学事故的种类和等级,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与申诉等作出详细规定,堪称南财大建校史上控制教学事故的最严新规。(1月9日《现代快报》)
教师迟到5分钟以上便要扣除2000元工资,此种惩罚力度不可谓不重。从校方角度出发,之所以实行如此严格,甚至有些严苛的处罚办法,实属无奈之举。为了防止南财大的教师无缘无故迟到,为了保障学生的利益、提升学校的教学质量,只好用这样严苛的处罚办法让老师们“不敢越雷池半步”。从某种程度上说,他们也算是“用心良苦”了。在此种政策的“高压”之下,的确少有老师敢无缘无故迟到。
可是,让笔者心存疑问的是,南财大的规定是否仅仅为老师而定?对于南财的校务行政人员是否也有类似的规定?
传道授业自然是大学的首要功能。由是,作为授业主体的老师与作为授业客体的学生构成了大学的主体。但是,大学之中还有数量庞大的校务行政人员。这些或提供教学所需服务,或负责教学后勤保障,或管理学校日常运行的人员也是大学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所不可或缺的。因此,为了保障学校的教学质量,相关校务行政人员也必须做好本职工作。那么,按照校方的逻辑,也应该对包括自身在内的校务行政人员设置类似的严苛处罚规定。如果校方这些“用心良苦”的处罚规定仅仅是为老师设置的,那是否难逃厚此薄彼之嫌?
若只有大学教师“遭受”着严苛的惩罚规定,而那些同样需为良好教学质量负责的相关校务行政人员却可以来去自由、少有管控,此种情形怎属合理?我们又怎能不联想起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一书中所竭力剖析、批判的权力规训呢?当教师成为“高压政策”唯一的“受害者”之时,我们分明可以感受到权力的压迫与弱势者的无奈。
大学本应洋溢自由气息、彰显主体意识,严苛政策本就有损大学气质,如若政策管控对象仅为教师,那么有悖大学之本甚矣。
文/夏守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