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牡南院:加大财产刑执行监督 破解执行难
28.10.2015 14:56
本文来源: 检察
今年8月份,牡南院驻狱检察室在对牡丹江监狱第三批罪犯提请减刑时,对提请减刑的有财产刑未执行的罪犯一一谈话教育,让罪犯进一步端正改造思想,充分认识主刑和附加刑执行的同等重要性,督促其积极执行财产刑及履行民赔义务。检察室在审查中发现,有5名罪犯在考核期内表现优秀,符合提请减刑标准,但均未执行和履行财产刑及民赔义务。经调查走访及核实该5名罪犯在监狱全年消费记录,确认了该5人消费数额均高出该监狱罪犯平均消费水平的2-3倍,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和不积极履行情形。对此,该检察室依法严把检察监督关口。一方面,严格把握法律规定,将积极执行判决作为“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标准之一;另一方面,积极与监狱和法院沟通协调,确定本地区罪犯执行能力和履行义务标准。结合财产刑执行相关文件要求,依法向牡市中法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在对该5名罪犯裁定减刑时,应在原有基础上降低减刑幅度。法院接到此建议后非常重视,针对该5名罪犯进行认真审查,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
其他有财产刑未执行的罪犯,经过谈话教育后,大多罪犯均能积极执行和履行财产刑及民事赔偿义务。其中有多名罪犯将罚金刑全额缴纳,以实际行动表明自己确有悔改表现,争取获得最大幅度减刑。这一做法在广大服刑人员中起到了积极示范作用,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取得了明显成效。
今年以来,牡南院驻狱检察室针对刑罚执行监督职责进行深入探索和大胆创新,将罪犯是否有能力,是否积极执行财产刑及民赔义务,作为提请减刑的一项重要考核项目,积极与监狱和法院沟通、协调、配合并达成共识,为财产刑执行探索了新方法、开辟了新途径,也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监督的主体作用,为确保生效判决能有效执行,切实解决好财产刑及民赔执行难等问题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本文来源: 检察
28.10.2015 1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