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2016年黑龙江省洪涝灾害救灾 防病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卫办发〔2016〕127号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现将《2016年黑龙江省洪涝灾害救灾防病工作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切实摆上重要日程。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尤其是嫩江、松花江、黑龙江流域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今年可能发生洪涝灾害的严峻形势,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将做好洪涝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气象、水利、民政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配合,密切关注最新气象和灾害预警信息。
二、积极主动,充分做好应急准备。各地要立即行动起来,提早安排、及时部署,积极做好应对洪涝灾害的各项卫生应急准备工作。要从实战出发加强医疗卫生救援人员的培训和演练,做好物资准备,确保应对洪涝灾害卫生应急的药品器械、设备设施等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实战状态。
三、突出重点,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落实工作责任,一把手要亲自抓,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人。要组织开展辖区内江河流域、湖泊水库等易发洪涝灾害区域大检查,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要开展风险评估,排查发现风险隐患;检查《预案》落实情况。省卫生计生委将成立督导组,适时检查各地洪涝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请各行署(市)卫生计生委于2016年7月5日前,将贯彻落实洪涝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工作情况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应急办。
联系人:刘春艳,电话:0451-85985913、13946151368。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6月1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13日印发 |
2016年黑龙江省洪涝灾害救灾防病工作应急预案
今年汛期将近,受持续的厄尔尼诺事件影响,今年我省天气形势将复杂多变,嫩江、松花江、黑龙江等干支流出现大洪水和特大洪水的可能性较大,必将给当地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威胁,同时对救灾防病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灾后,各种诱发疾病危险因素增多,也容易引起多种疾病的发生和传染病的暴发流行。为切实做好今年我省洪涝灾害救灾防病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科学规范指导救灾防病工作,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为切实做好我省汛期救灾防病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灾害事故医疗救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当地灾害事故的特征、规律、地理环境、交通状况、医疗卫生资源等信息,提高对灾害的应急反应处理能力和医疗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广大灾民的身体健康和提高灾民自救防病能力,达到大灾之后无大疫的目的。
(三)本预案适用于全省汛期救灾防病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本预案,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当地的救灾防病工作预案。
二、指导思想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部门协作,明确职责;依法规范,科学防病;社会动员,依靠群众。
三、工作职责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救灾防病工作。要负责贯彻落实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救灾防病工作指令,对卫生计生系统的救灾防病工作统一指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洪涝灾害救灾防病工作的专业技术机构。洪涝灾害发生后,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下,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一) 省卫生计生委 职责: 制订全省洪涝灾害救灾防病工作方案,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省的救灾防病工作。
(二)地方各级政府职责: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领导组织协调辖区救灾工作。负责抢险救灾,安置疏散灾民,设置避难场所,做好居民安置点食宿物品的供应工作;负责发布灾情信息,接收调拨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灾区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查处食品安全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保障灾区食品安全。
(三)市、县及农垦、森工系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 指挥协调辖区抗洪救灾防病工作,组建救灾防病队伍,加强灾情评估,提出医疗救援需求方案,组织救治因灾伤病人员;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报送与公布疫情信息;开展灾区饮用水和消毒产品等监督管理;储备、购置和发放抗洪救灾防病药械及物资;按照有关规定按时上报相关信息。
(四)医疗机构职责: 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组建抗洪救灾医疗救援队伍,做好医疗救援队伍装备及药品、器械和相关物资的储备工作。负责对受灾转移群众、救灾抢险的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及其他救灾抢险人员的医疗保障。
(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的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对灾中及灾后传染病预防控制。省疾病控制中心做好全省灾区疫情的汇总分析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疫情信息,提出科学的防控对策,对市(地)、县(市、区)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市(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掌握本市(地)疫情动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指导辖区做好疫点处理工作,对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并开展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检查;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统筹安排实施灾区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报告及处置工作,做好水质监测、饮用水消毒、环境治理、蚊蝇鼠的消杀灭、防病知识普及、健康教育等工作。
(六)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管,重点开展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及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防止各种传染病及其他危害人群健康的事故发生。
(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职责: 根据抗洪救灾防病工作需要,接受本级政府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遣,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划分责任区域,任务分解到人,在上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指导下,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救治、重点区域消毒、蚊蝇鼠消杀灭、动物尸体掩埋、环境整治、宣传教育等工作。
(八)现场工作组职责: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向灾区派出现场工作组,承担灾区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任务。前往灾区的医疗卫生人员可组成医疗救治组、疾病控制组、卫生监督组等专业工作组开展工作。
四、疫情(灾情)的报告及公布
(一)疫情的报告程序
疫情监测点发现疫情立即逐级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接到疫情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以最快的方式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当地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组织处理。灾区一旦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或不明原因疾病暴发,要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要求,进行报告和网络直报,并立即组织专业疾病预防控制队伍赶赴现场。
(二)灾情的报告程序和内容
灾害事故发生地的医疗卫生单位或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将灾情和因灾害发生的伤情报告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报本级政府并上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报告内容如下:
1、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及种类;
2、伤员主要的伤情、采取的措施及投入的医疗资源;
3、急需解决的医疗救援问题;
4、医疗卫生机构受损情况。
(三)疫情监测及零报告制度
每个灾民临时居住点要建立一个疫情监测点,指定一名疫情报告员,开展疫情监视随访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疫情管理,时刻密切注视疫情动态,灾区疫情执行零报告制度。
(四)疫情的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的规定实施。
五、疫情的控制
(一)洪涝灾害易发生的传染病和常见病
肠道传染病:灾后水和食物污染极易发生,重点关注霍乱、痢疾、伤寒、感染性腹泻、甲型肝炎和戊型肝炎等疾病。
呼吸道感染:灾后灾民居住人群密度高,气温下降,易发生流行性感冒、普通感冒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流行性出血热:居民区和临时安置点易成为家鼠、野鼠逃生地,易发生流行性出血热,甚至局部暴发。
炭疽:灾后因接触患病牲畜、污染皮毛、土壤、水源,食用死于炭疽的牲畜肉类等可造成感染。
高血压等慢性病:灾后灾民高度紧张,情绪处于应激状态,易诱发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疾病。
其他疾病:灾后,人群聚集加之接触污水的机会增多,易发生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红眼病)、钩端螺旋体病、浸渍性皮炎、湿疹和其它皮肤感染疾病。
(二)疫情控制措施
各级医疗机构在诊治过程中发现疫情,应尽快做出明确诊断,采取相应措施。一旦发现传染病人,除要逐级报告外,还要迅速采取措施,隔离病人。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以及密切接触者必须按规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进行流调。被污染的场所,要立即进行严格消毒和卫生处理,必要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第四十二条实行紧急疫区封锁,控制疫情蔓延。
遇有重大疫情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灾区饮水管理和环境卫生;积极采取措施灭鼠、灭蚤、灭蚊、灭蝇;尽量避免接触疫水,尤其不要到疫水中洗衣、洗澡、捞鱼以及游泳等;做好疫情报告、传染病患者隔离治疗,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医学观察,做好流调;病人的粪便,排泄物,呕吐物及接触物进行彻底消毒;在疫情暴发点有针对性的进行预防接种和预防性投药。
六、工作任务
洪涝灾情期间防病工作必须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要分阶段分层次重点抓好预防控制霍乱、痢疾、甲肝、戊肝、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流行性出血热等重点传染病和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发生,有效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一)加强疾病监测和疫情报告。 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对甲类传染病、局部暴发疫情及食物中毒,立即上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其他传染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在重灾区要建立疫情监测点,加强重点人群的监测,及时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二)重点抓好水源保护和饮水消毒。 保障饮水卫生是预防控制肠道传染病的关键措施。重点做好分散式饮用水消毒,鼓励群众喝开水,在没有条件的地方,用漂白粉精或漂白粉对饮水进行消毒。饮水消毒措施要落实到每家每户。划定临时饮水水源区域,并做好水源保护工作。洪水退后要及时组织对分散式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进行清理检修,消毒处理,定期进行水质检验。
(三)全力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各类伤病的医疗救治工作,救灾期间应重点关注外伤、各种常见病、多发病、食物中毒等疾病。灾后要重点做好各类传染性疾病的救治。各地要以县医院作为区域医疗中心,指导辖区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救治;县医院主要承担较重伤病和疑难危重病患救治任务。
(四)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组织有关部门,动员广大群众,搞好洪涝灾害地区转移群众、抗洪救灾人员临时住所的环境卫生,组织专人指导群众建立临时厕所和垃圾集中点,及时集中处理生活垃圾和人畜粪便,同时做好病媒生物消杀。洪水退后要组织动员灾区群众搞好回迁村屯环境的清理,及时清除处理积存的垃圾、动物尸体、杂物和人畜粪便。对受淹地区的住房和公共场所要进行消毒和卫生处理后再组织群众回迁。
(五)积极做好灭蚊蝇鼠工作。 为保护聚集人群,重点实施对帐篷、窝棚、临时垃圾点、厕所、蚊蝇鼠类的消杀灭工作和做好蚊蝇孳生地的处理。在灾区居民安置点对垃圾、粪便进行药物喷洒消毒处理。
(六)做好灾区卫生监督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加强灾区城镇集中式供水单位、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农村分散式供水及临时供水设施的日常卫生监督、指导,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理等强化监督,防止各类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七)加强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要积极开展常见病尤其是传染病的防治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与饮食习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手册等各种媒介向群众宣传救灾防病知识,提高公众自救防病的意识和能力。有计划地组织到灾区进行卫生知识的宣传和防治知识的指导。
(八)做好食品卫生工作。 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对灾区居民临时安置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聚集人群单位的检查力度,严防食物中毒事故发生。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对违法违规、疏于管理、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与暴发疫情的现场处置。 为把突发疫情、灾害事故的伤亡控制在最低限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都要制订应对突发卫生事件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急救的各种预案,充分做好组织协调、队伍配备训练、药械物资供应等准备工作,随时准备处理突发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传染病暴发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必要时可开展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以控制传染病在灾区发生扩散和蔓延。
(十)做好灾情评估及恢复重建。 各地要对本辖区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受灾情况抓紧时间进行摸底和评估;做好受灾医疗卫生单位的恢复重建工作,尽早恢复正常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切实保证肠道门诊、疫情监测、预防接种及其他公共卫生相关工作的有序开展。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政府领导下,作为救灾防病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技术指导主体,统一落实各项救灾防病工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领导要深入防病一线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分解任务,明确责任,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各项救灾防病工作落到实处。
(二)组建防病队伍。 省卫生计生委抽调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医疗专家组成省级救灾防病专家技术指导组。市县两级也要成立相应专家组。在洪涝灾害救灾防病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作用,成立救灾防病小分队,由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县医院和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的工作人员组成,按照职责分工,把疫情监测、预警、报告及处置,水质监测、消毒、环境治理、蚊蝇鼠的消杀灭、宣传教育、医疗救治等工作落到实处。
(三)落实防治经费。 实行属地化原则,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政府汇报救灾防病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安排洪涝灾害救灾防病工作所需经费,做好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四)保障必需物资。 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洪涝灾害救灾防病物资(药品和疫苗、医疗器械和设备、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消杀灭药品和器械、个人防护用品等)储备机制,以地市、县区为主,省级为辅建立储备基地或供应点,保障洪涝灾害救灾防病工作物资的运输和配送。
(五)保证交通通讯顺畅。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足够数量的交通工具,保证救灾防病工作顺利进行;保障通信和信息通畅,确保及时掌握和报告洪涝灾害救灾防病工作信息。
八、责任追究
在执行本预案时,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洪涝灾害救灾防病省级领导小组名单
2.洪涝灾害救灾防病省级专家指导组名单
3.洪涝灾害疾病监测、报告及疫情处置方案
4.洪涝灾害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保障技术方案
5.洪涝灾害预防性消毒技术方案
6.洪涝灾害病媒生物防制技术方案
7.洪涝灾害救灾防病健康教育知识要点
8.洪涝灾害救灾防病省级物资储备清单
附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