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
为进一步优化海洋空间开发格局,日前,国务院印发《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将海洋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四类。根据《规划》,我国已明确公布的内水和领海面积为38万平方公里,是海洋开发活动的核心区域。
据悉,《规划》是《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形成海洋主体功能区布局的基本依据,是海洋空间开发的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规划范围为我国内水和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及其他管辖海域(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规划》提出,海洋主体功能区按开发内容可分为产业与城镇建设、农渔业生产、生态环境服务三种功能。遵循陆海统筹、尊重自然、优化结构、集约开发的原则,《规划》提出包括“一带九区多点”海洋开发格局、“一带一链多点”海洋生态安全格局、以传统渔场和海水养殖区等为主体的海洋水产品保障格局、储近用远的海洋油气资源开发格局等在内的海洋空间利用格局。
《规划》明确了内水和领海主体功能区的四类开发区域。具体来看,优化开发区域包括:渤海湾、长江口及其两翼、珠江口及其两翼、北部湾、海峡西部以及辽东半岛、山东半岛、苏北、海南岛附近海域;重点开发区域包括:城镇建设用海区、港口和临港产业用海区、海洋工程和资源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域包括:海洋渔业保障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禁止开发区域包括:各级各类海洋自然保护区、领海基点所在岛礁等。
《规划》明确,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及其他管辖海域划分为重点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包括:资源勘探开发区、重点边远岛礁及其周边海域;除重点开发区域以外的其他海域则为限制开发区域。
《规划》指出,完善海洋主体功能区政策支撑体系,明确了包括财税政策、投资政策、产业政策、海域政策在内的政策保障。沿海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规划实施,编制省级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财税、投资、产业、海域和环境等政策。发展改革委要做好规划实施的监督指导,会同海洋局加快监测评估系统建设。海洋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