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机动车或将检测尾气
哈尔滨日报讯 县(市)机动车也应进行尾气检测,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不合格的,将不允许上道行驶……2010年颁布施行的《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目前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的需要,在即将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将审议《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草案)》,对这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完善。
尾气检测范围扩大
修正案草案将对《条例》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2010年制定这部《条例》时,我市绝大多数县(市)不具备机动车尾气检测条件,所以《条例》的适用范围仅限定在哈市市区。近几年我市大力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目前,县(市)已经全部具备了尾气检测条件,因此,《条例》的适用范围由原来的“本市市区”扩大到“本市行政区域”。
鼓励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
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是污染物排放量大、浓度高、排放稳定性差的车辆,这些车辆由于尾气排放控制技术落后,尾气排放达不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排放量相当于新车的5至10倍,会对空气造成严重污染。提前报废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是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的主要措施之一。因此,修正案草案增加了“本市鼓励黄色标志的机动车和未达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内容。
复检合格后方可上道
为防止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未经治理继续行驶,影响治理效果,修正案草案增加了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应当复检的规定,即环保部门为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再次检测环节,规定“对机动车排气检测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治理并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定期检验”。
首次未按期限检测免于罚款
原《条例》规定,对一次未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定期检验的,处以300元罚款。但许多车主反映该项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超期一天也罚款不合理,修正案草案对此进行了调整,规定对首次未按照规定期限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定期检验的车主,责令改正,免于罚款处罚,同时增加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测、监督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