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裕县法院四项措施”提升当庭裁判率

12.11.2015  16:17

        为进一步加强审判质效,减轻当事人诉累,推进司法公信力建设,富裕法院积极采取四项措施提高当庭裁判率。

    是提高思想认识,为当庭裁判提供思想保障。当庭裁判是防止“暗箱操作”,推进“阳光司法”的重要举措,当庭裁判率的提高既有助于增强当事人对审判过程及结果的信任感,又有利于促使法官增强公正执法的责任感。院党组高度重视庭审工作,多次在全院大会上强调提高当庭裁判率的重要性;各业务庭庭长多次召开庭务会,围绕当庭裁判的适用条件、程序、注意事项等内容认真开展讨论,不断增强办案法官当庭裁判意识,统一规范当庭裁判工作。

        加强庭前准备,为当庭裁判提供基础保障。要求办案法官坚持以直接送达为原则,其他方式送达为例外,督促当事人积极应诉;庭前及时、认真查阅卷宗掌握案情,主动约谈当事人了解思想状况;正确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案件性质进行举证,做好证据收集和证据交换工作,以便查明事实,准确把握双方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释明工作,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开展庭前调解。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为当庭裁判奠定坚实基础。

        夯实能力建设,为当庭裁判提供能力保障。加强教育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增强法官法学理论功底、庭审驾驭能力和综合分析研判能力。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查抓手作用,将掌控庭审节奏的能力,主持当庭举证、质证、辩论等审理程序的规范性、当庭宣判内容的详实程度等内容作为评查重点,坚持以评查促提高、促规范、促公正。

        科学考核评价,为当庭裁判提供制度保障。对包括当庭裁判率在内的考核指标实行审判质效数据通报制度,按月公布各业务部门及法官的办案数据,通过对比分析,找差距、补短板、促提高,并将考核指标纳入部门及法官个人考核中,作为评优评先重要参考依据。通过对当庭裁判的考核评价,综合考量当庭裁判案件的审理周期、案件质量、判后效果等多种因素,以科学的考核体系,为当庭裁判工作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