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甸县法院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27.07.2015  17:29

        近年来,林甸县法院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明确了独任法官、合议庭行使审判权的职责权限,大幅精简院、庭长审批权限,制定了院领导办案、庭长办案、审委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办案、合议庭签发法律文书的方案计划。

        院庭长带头办案。根据院领导主管条线和各业务庭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了院领导的办案数量和庭长办案的比例。院长每年审结案件不少于3件案件,主管民事副院长审结案件不少于21件,主管刑事副院长审结案件不少于8件,主管执行院长助理审结案件不少于12件,执行局局长审结案件不少于36件,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审结案件不少于24件。刑庭庭长审结案件不少于全庭案件数的1/2,民一庭庭长审结案件不少于全庭案件数的1/5,民二庭庭长审结案件不少于全庭案件数的1/3,派出法庭庭长审结案件不少于全庭案件数的1/3,审监庭庭长审结案件不少于全庭案件数的1/2,行政庭庭长审结案件达到全庭案件数的100%。要求院领导、庭长不仅要参加合议庭办理案件,还要作为承办人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

        建立审委会委员专项案件合议庭。将审委会委员编入审判单元,建立审委会委员专项案件合议庭,包括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庭、刑事审判合议庭等五个审委会委员合议庭。审委会委员在审判领域的业务特长得以充分发挥,同时减少了案件汇报、审批环节。

        合议庭签发法律文书。改变以前所有法律文书均需院、庭长签发的情况,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全院民商事以调解、撤诉结案的普通程序案件由审判长签发。改革完善合议庭工作机制,明确合议庭作为审判组织的职能范围,完善合议庭成员在交叉阅卷、庭审、合议等环节中的共同参与和制约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