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蒙县法院:法官释法析理 巧平抚恤金纷争
01.12.2015 16:14
本文来源: 法院
近日,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妥善审结一起抚恤金纠纷案,原告、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不提起上诉。
本县老教师李某退休后不久,妻子因病去世。1999年初,经人介绍与无职业的李某某结婚,俩人共同生活,相互扶助,感情较好。2013年8月29日,重病在身的李某亲笔书写遗嘱,本人死后抚恤金归李某某所有;丧葬费用于处理后事。
2015年1月10日,李某因病去世,其应得的20720元抚恤金和4000元丧葬费一并拨付到生前工资账户上。
料理完李某的丧事,其儿子与俩个姐姐、两个妹妹共同向继母李某某提出了分割抚恤金和丧葬费一事,遭到李某某的反对。认为,李某生前有遗嘱,这钱谁也不能给,应由自己处分。李某的一个儿子与四个女儿,以继承纠纷对李某某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每人分得抚恤金3453元,并将4000元丧葬费给付李某儿子。法官耐心的向双方解释,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抚慰金,产生于死亡之后,是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不属于遗产。李某生前以遗嘱形式处分本人的抚恤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该笔抚恤金,应由五原告和被告李某某共同所有,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考虑五原告常年在天津市居住生活,李某某与李某一居生活多年,对李某尽扶养义务较多,且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的实际,故分配抚恤金的比例,李某某占50%,五原告各占10%为宜。
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死亡抚恤金20720元,五原告各分得2072元,被告李某某分得10360元;被告李某某给付原告李某儿子丧葬费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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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2015 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