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友好区法院法官手记:那些法院加班的人,那些您不知道的故事……

25.07.2019  16:03


    有这样一群人,他们在生活中是平凡的父亲和母亲,也是别人的子女和兄妹,但因为责任,因为坚守,他们成为了法院人。他们用莹莹微光,在每个奋笔疾书的夜晚,在伏案阅卷的凌晨,装点着我们的法治之梦。那些灯火通明的夜,那些晨光熹微的星,都目睹过他们的付出。

    傍晚六点三十分,距下班时间已经过去一个小时,忙碌了一天的人们都已经在家享受的凉爽的空调看着自己喜欢的电视,但伊春市友好区法院一楼的调解室内仍是一片忙碌,民事审判一庭庭长孙丽萍和书记员张赛仍在有条不紊地工作,她们正在调解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

    2017年,身在河南儿子家居住的王老太委托在友好区居住的女婿陶某某购买房屋。同年3月30日陶某某以237,000.00元价款购买周某个人所有的位于伊春市友好区富贵天成小区,面积为83.86平方米的楼房一户,并由陶某某与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签订后,周某将房屋及房屋的相关票据、手续等交付陶某某,并约定由陶某某负担不动产过户费用。2019年,王老太回到友好区打算办理房屋过户,因房屋买卖协议中确定的出卖人是周某,买受人是陶某某,无法确认王老太是房屋买受人。故王老太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效力,并由二被告协助其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及房屋所有权过户。

    案件受理后,孙丽萍了解到原告王老太无法提供被告周某目前的详细住址及联系方式,仅能从其提交的周某身份证复印件上获悉周某住址为“广西省桂林市七星区某某小区某某号楼”,为了能顺利送达,孙丽萍通过邮寄委托广西省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按照周某身份证住址向周某送达相关法律材料。十天后,七星区法院以“该送达地址无此人”为由将送达材料退回。此案陷入送达不能的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可以通过公告送达。但本案的焦点是:房屋出卖人周某在出卖房屋时,是否知道房屋的实际买受人是王老太?如果采取公告送达,公告期间届满后,周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将无法确认本案焦点问题,原告将面临其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的局面。

    为了依法保护王老太的合法权益,孙丽萍多次到社区、派出所多方打听周某及其在友好居住的亲友情况。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派出所包街民警的帮助下,7月22日下午,得到消息,周某的父母就在友好区富贵天成小区居住,而让人更加惊喜的是,周某于前几日回到友好区探望父母。刻不容缓!为了能够顺利送达,孙丽萍即刻带领书记员张赛赶往周某父母家。在其父母家见到了周某,并得知周某已经定了第二天(7月23日)的机票返回桂林。

    此时已是18时许,距离下班已经过去半小时了,考虑到周某明天的航班,为了顺利结案,孙丽萍当即决定通知原告王老太、被告陶某某及周某一同到友好法院调解室送达、调解。

    在孙丽萍耐心细致地调解下,双方对王老太是房屋实际买受人的事实无异议,周某同意确认其与王老太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并同意向王老太提供房屋初始登记及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手续相关证件。据此,案件顺利调解,当看到王老太多日愁容满面的脸上露出了久违了笑容,孙丽萍和张赛也感到了由衷的欣慰,送走了当事人孙丽萍和张赛还有许多法律文书需要制作,她们又投入到了工作当中......

    司法征途上,我们是一颗小小的螺丝钉。即使有写不完的判决,执行不完的案件,整理不完的案卷材料,也依然无法阻止我们奔向梦想前进的脚步,只要还有需要正义的地方!友好法院人就永远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