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打制”助推“天下无拐”

06.09.2015  09:34

  敦促、规劝的效果如何,最终还是取决于犯罪嫌疑人自身。舆论呼吁已久的拐卖、收买“双打制”已经有了立法成果,接下来,公众期待的就是警方执法的战果。

  据报道,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日前获得通过,其中有关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将一律追究刑责成为一大亮点。公众普遍期待这次修订助力“天下无拐”。新法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公安部敦促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嫌疑人尽快自首,在10月31日之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可以依照原刑法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敦促、规劝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对警方而言,是常态。敦促、规劝的效果如何,最终还是取决于犯罪嫌疑人自身。在法治社会,警方对自首者,并无权力“既往不咎”。刑法中对于自首者的优待,有着明晰的规范——“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若犯罪较轻的,才可以“免除处罚”。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之后,这一自首条款,也仍然适用。

  但现行刑法中关于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到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后,就会不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免罚条款的消失,意味着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将一律被追究刑事责任。这被认为是我国打击拐卖犯罪立法的根本转变,即,变“单打制”(单独惩处拐卖者),为“双打制”(拐卖、收买皆受罚)。

  打拐中的“买卖同罚”,根植于“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这一简单的逻辑。当然,现行刑法也并非一律不打击收买方。从文本上理解,刑法中的“可以不追究”是指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可以免责。而且只是酌定的“可以”免责,并非肯定的“应当免责”。但问题在于,这条“可以免责”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被警方扩大化适用,从而使有限制的“双打制”,事实上被异化成了仅针对卖方的“单打制”。

  过去,一些办案部门在打拐行动中将“双打”变“单打”,多是出于尽可能保护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安全,并鼓励收买人善待被拐人。但这种承认“既成事实”的执法,虽然成本较低,也易于操作,但其负面效应也很明显,如损害了法律尊严,忽视了被拐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并在一定程度上纵容甚至刺激了拐卖犯罪的多发。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者所要付出的代价不再仅限于人财两空,还将加上定罪判刑的处罚。”这一解读概括了此次“打拐修法”的主要变化,也表明了警方在严格执法上的姿态。舆论呼吁已久的拐卖、收买“双打制”已经有了立法成果,接下来,公众期待的就是警方执法的战果。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云帆

编辑:张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