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步晚发展空间广 完善政策力推金融租赁发展
新华网天津9月9日专电(记者徐岳、苏雪燕)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通过加快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支持产业升级,拓宽“三农”、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记者调研中发现,尽管我国现代租赁业起步较晚,但在旺盛的需求下,行业发展迅猛,我国快速发展的金融租赁业在助推企业融资的同时,也面临配套法律体系不健全、配套政策不完善等制约。
受抵押物不足等因素的影响,“三农”和中小微企业长期面临从银行贷款难的问题。而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中提到,支持设立面向“三农”、中小微企业的金融租赁公司,积极开展大型农机具金融租赁试点,允许租赁农机等设备的实际使用人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
在黑龙江,2014年成立的哈银金融租赁公司就采用了“批量下单、包销直租”的模式,一次性购买了576台市场最成熟的“约翰迪尔y210型”玉米收割机,让农户只需交纳租金,就可以一次完成玉米作物的摘穗、输送、剥皮、装箱、秸秆粉碎换填的全过程作业,目前该机型已经实现了在黑龙江省的全覆盖。
哈银租赁总经理李理说,在农业规模化、机械化进程中,一些农机具一台就几百万元,农民往往资金不够。而通过金融租赁公司,农民可以变“买设备”为“租设备”,很好地解决这问题。
记者了解到,在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全球的融资租赁业就已经成为银行信贷之后的第二大融资方式。但在我国,直到2007年中国银监会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银行业涉足融资租赁市场后,金融租赁公司才通过发挥资金优势,有力地推动了行业发展,呈现出业务总量、机构数量双增的现象。
工银金融租赁公司总裁丛林说,从发达国家经验看,租赁是与银行信贷、资本市场并肩的主流融资方式之一,各国在融资、法律、监管、税收等方面纷纷制定了适应租赁业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将加速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
尽管我国现代租赁业起步较晚,但在旺盛的需求下,我国金融租赁行业发展迅猛,大有赶超欧美发达国家的势头。中国租赁联盟召集人杨海田预测,2015年下半年和未来五年,中国包括金融租赁在内的融资租赁业,有望继续保持30%左右的增长速度,预计2016年上半年以前,全国融资租赁业务总量即可达到5万亿人民币,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租赁大国。
《指导意见》中提到,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夯实行业发展基础。记者调查发现,国内关于租赁行业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金融租赁行业在国内快速发展的同时,确实存在一些发展阻碍。《指导意见》出台恰逢其时,有望为金融租赁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比如专业人士告诉记者,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内,金融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无法通过有效手段,公示租赁物的所有权;而承租人却因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可能出现擅自转让、抵押、质押租赁物的行为。由此导致租赁物被承租人恶意处分的案件时有发生。
此外,我国的动产登记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航空器、船舶、车辆、农机等,就分别在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所有权、租赁、占有权、抵押、优先权等登记。多头登记不仅会造成交易规则的不一,也不具备法律效力,影响了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的正常发展。
业内人士呼吁,与金融租赁有关的财政、税务、海关、农业、商务等多个部门,应研究金融租赁行业“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特殊性,建立和完善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保障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取回权,为金融租赁业完善配套政策体系,增强持续发展动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