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发放《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

08.03.2017  21:37

黑卫规财函〔2017〕46号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县(市)卫生计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卫生计生行业统计管理,提高卫生计生统计工作质量,根据原卫生部《关于下发〈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卫统发[2002]117号)精神,经省卫生计生委研究决定,自2017起调整全省范围内发放《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证》)发放职责和发放流程,希望各地要充分认识行政权力下放事项承接工作的重要性,按照要求,抓紧完成工作衔接,优化办理流程,提高运行效率,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分类代码证》是卫生机构的“身份证”,是卫生机构合法性、区域属性、经济属性、机构类别和分类管理类型等的标志,其相关信息更是卫生统计的基本依据和分类标准。发放《分类代码证》,使各地进一步摸清区域内卫生机构状况,甄别和确定卫生机构的真实“身份”,同时也使卫生机构自身明晰其基本属性,对于加强和规范卫生统计全行业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给予高度重视,安排专门科室和人员做好这项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

二、发证范围与原则

(一)除下列二类机构外的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和卫生社会团体,均应申办《分类代码证》。这二类机构是:

1、卫生行政机关;

2、军队编制内卫生机构。
        (二)发证原则:

1、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执业机构数发放《分类代码证》;

2、其它卫生机构能够提供法人单位登记证书(由民政、工商行政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发放)的,均应发放《分类代码证》。
        三、发证工作及职责

(一)《分类代码证》及申报表由原卫生部统一设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统一印制《分类代码证》。

(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中心负责管理、指导和培训市(行署)及省直管县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类代码证》发放工作。

(三)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打印本辖区卫生机构(含辖区省直医疗卫生机构)《分类代码证》和发放工作,负责审核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上报的有关材料,并将最后本辖区的发放情况进行总结上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中心。

(四)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收集和保存《分类代码证》申报表、核对信息、发放证书、办理代码变更手续等。

(五)省直管县级市承担以上(三)、(四)两项职责。

四、办证程序

(一)上报基础资料。各级各类卫生机构依据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办《分类代码证》,并递交以下材料:

1、《分类代码证》申报表;

2、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血站提供《血站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中心血库提供《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复印件,单采血浆站提供《采供血浆许可证》复印件,其它卫生机构和卫生社团提供民政、工商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登记批准证书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审核、修改相关信息。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核辖区内各卫生机构上报的有关资料信息,做到准确无误,在此基础上,利用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逐一对照修改和完善卫生机构基本信息代码库,并应重点审核和修改以下内容:

1、组织机构代码:现已取得《分类代码证》的卫生机构,其卫生机构组织代码号填写务必与证号相符;未取得《分类代码证》的卫生机构,可由网络直报系统自动赋予临时码。

2、机构属性代码:卫生机构的经济类型代码、卫生机构类别代码、机构分类管理代码和行政区划代码要依据有关文件正确填写,不能互相矛盾。

3、补填乡镇/街道代码、地址、邮编和电话号码等。系统已增加电话号码审核条件,固定电话不得超过8位数字(不填区位码),允许填11位手机号。

4、设置/主办单位代码、政府办卫生机构隶属关系代码和医院等级代码一定要按照有关文件和实际情况填报。此类代码是今后实行医疗机构月报和开展二级以上医院统计评价工作的基本信息。

5、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准填报机构名称及其它信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且2个执业许可证的可按两个机构填报;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一个执业许可证的须按一个机构填报。

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统计口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信息填报,原则上按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统计。对一个单位两块牌子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如XX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码(B100)填报卫统1-2表,不再填报卫统1-1表(医院类表)。

7、停业、撤销和被吞并机构不再上报数据,需要把基础数据库的基本信息修改为“停业”或“撤销”或“被吞并”机构。如某单位停业、撤销或被吞并,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直报系统“组织结构”下“信息表”同时修改以下2项内容:首先把“是否启用”改为“”,其次把“机构变动情况”改为“停业”或“撤销”或“被吞并”。保存后系统不再要求上报和审批该机构数据。

(三)《分类代码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后继续开业(执业)的卫生机构或更换组织机构代码的卫生机构须重新办理《分类代码证》。

        (四)卫生机构发生更名、合并、分离、迁址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交《分类代码证》,办理变更手续。

        (五)卫生机构依法注销、撤消时,应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分类代码证》。

五、卫生组织机构分类代码

        (一)“卫生组织机构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由22位数字构成,前9位是组织机构代码,10-15位是行政区划代码,16-17位是经济类型代码,18-21位是卫生机构类别代码,第22位是管理分类代码。“分类代码”是在卫生机构基本信息准确完整录入之后,由网络直报系统自动生成。

        (二)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非独立法人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其“分类代码”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赋予。

        (三)对于尚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规模较小的独立法人医疗机构(指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村卫生室),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可由网络直报系统中自动赋予临时代码。一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临时代码取消并作废。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未注明“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机构分类管理代码为“9”。

六、时间安排 

分类代码证》发放工作采取分类、分阶段方式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2017年5月底前完成各卫生机构基础资料上报、审核和基本信息代码库的修改、完善工作。

(二)2017年7月底前完成《分类代码证》的发放工作。  

七、联系人

省卫生计生委规财处   王茂才

电 话:0451-85971050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中心   李金梅

电 话:0451-85971179

附:《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报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3月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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