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取消民营诊所 开设规划布局限制

08.09.2017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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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卫生计生委日前发出《关于明确诊所及门诊部审批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出,全省各地社会力量举办的诊所及门诊部的设置,不再受区域医疗机构规划布局限制,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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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不得以规划等为由,拒绝受理行政相对人的设置申请,取消服务范围、服务量等非技术标准的限制。同时,医师可按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鼓励医师到基层开办诊所,鼓励医师利用业余时间、退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

  《通知》明确,诊所及门诊部审批包括设置批准和执业登记。符合条件的公民和社会组织,均可提出设置申请。单独设置的诊所及门诊部由所在县(区)负责设置,连锁性质的诊所及门诊部,在市级行政区域内跨县(区)的,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设置;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设置。诊所及门诊部建设完成后,由设置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合格,分别单独进行执业登记后,即可开展诊疗活动。

  《通知》强调,全省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尽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查,符合设置条件的,须当场受理。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列出清单,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理时限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理时限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