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取消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黑龙江新闻网讯 (记者 于海霞) 7月31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日前,省政府决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停征、合并和转经营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停止征收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鹤岗市收费执行文件期满后停止征收),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停征和降低标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收取。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道路运输牌证(单)工本费
2.国际道路运输单证费
3.烟花爆竹产品安全检测费
4.环境卫生费
5.粮食交易服务费
二、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查费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3.人防工程义务工费
4.林权证工本费
5.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6.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7.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
8.农药登记费
9.已生产药品登记费
10.GMP认证费
11.GSP认证费
12.新药品审批费
13.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
14.中药品种保护费
15.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16.土地登记费
17.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哈齐牡佳鹤5城市收费执行文件期满后停止征收)
三、停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
1.价格调节基金
2.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四、合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将公安消防部门收取的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合并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统一收取,具体规定由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管局另行通知。
五、转经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有线电视初装费(限于事业单位)
2.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限于事业单位)
3.道路运输经营性票据工本费
4.价格认证费
5.仲裁收费
六、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
1.降低现行部分计量检定项目收费标准。
(1)降低现场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计量检定项目中检定场所既有实验室又有现场的,实施现场检定的收费标准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
(2)降低定量包装产(商)品净含量检定(ZY-53-899)收费标准。对检定场所为现场的,收费由1000元/批次,降为500元/批次。
(3)降低压力表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将L-178-416至L-184-422等5项压力表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分别下调20%。
(4)降低电子秤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平均降低20%。
(5)降低电子汽车衡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2.降低现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项目中的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平均降低10%。
3.降低环境监测服务收费中评估部分收费标准。
(1)监测现行评估方案编制收费:由按实际发生的样品采集和现场测试、样品处理和分析测试费用之和的15%收取,调整为按10%收取。
(2)监测评估报告编制收费:由按实际发生的样品采集和现场测试、样品处理和分析测试费用之和的25%收取,调整为按15%收取。 4.降低现行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费标准由每人每课时6元,调整为每人每课时5元。
编辑: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