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收费主体的批复

14.06.2014  01:33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收费主体的请示》(黑食药监财发〔2014〕12号)收悉。根据《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13〕104号)规定,鉴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已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研究,同意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收费主体。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收费主体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变更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管理权限,在对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审查时,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综〔2011〕5号)规定收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即企业申领一个类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取2200元;申领两个以上类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对每类工业产品分别收取2200元。其中:对同一类别工业产品,企业申领两个以上产品单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

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取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有关规定,缴入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第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47项“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由省财政厅根据履行职能需要予以核拨。

四、执收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五、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调整收费标准,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