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

27.10.2014  17:49

   

根据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3号),省司法厅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化。省司法厅原负责实施的省级初审事项--“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派驻代表执业审批(初审)”予以取消,承接司法部下放的“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原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初审、省司法厅审批的“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审批”的审批层级由二级审批变更为省司法厅一级审批,取消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初审程序。据此,省司法厅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省司法厅负责实施的省级审批事项为8项、省级初审事项为2项,现予公告。

 

附件:1、黑龙江省司法厅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省级审批)

                  2、黑龙江省司法厅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省级初审)

 

黑龙江省司法厅

2014年10月27日

附件1:

    黑龙江省司法厅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省级审批)

序号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项目

类别

审批次数

及审批层级

备注

1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省司

法厅

行政

许可

审2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初审
省司法厅审批

 

2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3年司法部令第82号)

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4:省政府令第3号)

省司

法厅

行政

许可

审1次
省司法厅审批

 

3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12年司法部令第126号)

省司

法厅

行政

许可

审1次
省司法厅审批

 

4

律师执业审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13年司法部令第128号)
四、《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8年司法部令第115号)

省司

法厅

行政

许可

审2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初审
省司法厅审批

 

5

司法鉴定机构(分支机构)审核登记、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通过)
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司法部令第95号)
三、《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司法部令第96号)

省司

法厅

行政

许可

审1次
省司法厅审批

 

6

公证机构设立、公证员执业审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通过)
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
三、《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

省司

法厅

行政

许可

审1次
省司法厅审批

 

7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

一、《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38号)
二、《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司法部令第70号)

省司

法厅

行政

许可

审1次
省司法厅审批

 

8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

一、《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38号)
二、《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司法部令第70号)

省司

法厅

行政

许可

审1次
省司法厅审批

 

               

 

附件2:

    黑龙江省司法厅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省级初审)

序号

 

实施依据

实施

主体

项目

类别

审批次数

及审批层级

备注

1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派驻代表执业审批(初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38号)

省司

法厅

省级

初审

审2次
省司法厅初审
司法部审批

 

2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初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年6月30日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01年6月30日修订)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2年司法部令第74号)
四、《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司发〔2008〕11号)

省司

法厅

省级

初审

审3次
地(市)司法局初审
省司法厅审核
司法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