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
根据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3号),省司法厅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化。省司法厅原负责实施的省级初审事项--“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派驻代表执业审批(初审)”予以取消,承接司法部下放的“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原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初审、省司法厅审批的“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审批”的审批层级由二级审批变更为省司法厅一级审批,取消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初审程序。据此,省司法厅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省司法厅负责实施的省级审批事项为8项、省级初审事项为2项,现予公告。
附件:1、黑龙江省司法厅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省级审批)
2、黑龙江省司法厅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省级初审)
黑龙江省司法厅
2014年10月27日
附件1:
黑龙江省司法厅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省级审批)
序号 |
| 实施依据 | 实施 主体 | 项目 类别 | 审批次数 及审批层级 | 备注 | |
1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 | 省司 法厅 | 行政 许可 | 审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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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4:省政府令第3号) | 省司 法厅 | 行政 许可 | 审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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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 省司 法厅 | 行政 许可 | 审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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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律师执业审批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 | 省司 法厅 | 行政 许可 | 审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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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司法鉴定机构(分支机构)审核登记、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通过) | 省司 法厅 | 行政 许可 | 审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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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证机构设立、公证员执业审批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通过) | 省司 法厅 | 行政 许可 | 审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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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 | 一、《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38号) | 省司 法厅 | 行政 许可 | 审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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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 | 一、《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38号) | 省司 法厅 | 行政 许可 | 审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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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黑龙江省司法厅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省级初审)
序号 |
| 实施依据 | 实施 主体 | 项目 类别 | 审批次数 及审批层级 | 备注 |
1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派驻代表执业审批(初审)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38号) | 省司 法厅 | 省级 初审 | 审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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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初审)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年6月30日修订) | 省司 法厅 | 省级 初审 | 审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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